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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7-12-07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交管[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

 

(一)组织开展驾驶培训学校专项检查。7月底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组织对本地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要商有关部门,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责令限期清理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取消教练员资格。

 

(二)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8月底前,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条件,对其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其每月培训和报考人数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总队备案。

 

二、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报考预约方式。年底前,要逐步推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四)严格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受理申请人报考申请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经驾校培训的要严格审核其培训学时、培训经历等情况。发现驾校存在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报考的,不予受理。

 

(五)加强异地申请人条件审查。7月底前,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等实际情况,核算驾驶证异地申请人的参考比例范围。要建立异地申请人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和户籍地居住信息核查制度,对异地申请人要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实暂住证真伪,对跨省(区、市)的异地申请人还要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查户籍和居住信息。对异地申请人报考比例异常,或者同一驾校异地申请人暂住证号码连续、暂住地为驾校地址或同一地点的,要逐一进行核实。发现驾校违规组织异地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三、全面落实培训质量监督制度

 

(六)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每月要对辖区内各驾校的考试质量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情况对社会公布,并在总队或支队互联网站发布。对考试质量排名较后的驾校,在其核定培训能力基础上,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3次以上排名较后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七)落实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培训质量倒查制度。8月底前,要建立3年以内驾龄新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平台,指导各地每年对经驾校培训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新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情况进行培训质量倒查。对驾校培训质量较差、培训的新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较多的,应适当减少受理报考人数;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情况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追究驾校和教练员的责任,并限期整改。

 

(八)建立举报核查奖励机制。8月底前,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各地考试场、驾校公布,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驾校或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经查实驾校或教练员存在违规行为特别是以贿赂考试员为由向学员索要钱物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考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技术防范和督导检查

 

(九)加强技术防范监控。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驾校培训质量的监控。10月底前,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驾校基本信息监管数据库;推广应用驾校培训质量监控软件,定期对各地驾校考试预约人数、异地申请人数量及比例、考试合格率等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以此作为对驾校、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的基本依据。

 

(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地驾驶培训市场的调研,建议政府制定驾校发展规划,引导驾校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驾校进行信誉考核,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地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要落实专人负责驾校培训和驾驶人考试质量监督工作,每季度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工作台帐,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根据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质量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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