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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的通知

2017-12-08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通字[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以下简称“手势信号”),提高交通警察的指挥效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对1996年3月18日发布的手势信号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印发你们,请自行印制,广泛张贴,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全面熟悉手势信号的内容、含义,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时,要组织全体交通警察认真学习手势信号,苦练基本功,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公安部   

 

2007年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

 

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一)停止信号: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二)直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三)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

 

(五)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掌向左,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六)变道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七)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八)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前上方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车辆应当靠边停车。

 

交通警察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执勤时,可以用右手持指挥棒,按照上述手势信号指挥。

 

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按照手势信号的示意通行,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公安部   


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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