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业标准的通知
公交管[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482-2008)已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GA482-200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专用塑封套》(GA546-2005)两个标准同时废止。我局决定,自4月1日起分批在全国启用新驾驶证。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民警培训。新驾驶证在保持原驾驶证式样不变的基础上,重点改进了驾驶证证芯和塑封套的防伪技术,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是规范驾驶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尽快掌握驾驶证标准的新规定、新要求以及识别真伪的方法。我局将分批举办标准培训班,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积极组织社会宣传。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宣传,加强对新驾驶证标准实施、新驾驶证核发的宣传,告知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新驾驶证采用的主要防伪技术、简单识别方法,以及换发办法、工本费不变等规定,讲清伪造、使用伪造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发动群众举报伪造、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做好新驾驶证启用工作。总队要组织好新驾驶证证芯和塑封套订购、分配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驾驶证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等准备工作。正式启用的地方要按照标准和规定的时间,对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核发新驾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驾驶证;对已核发的旧版驾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驾驶证。各地在核发新驾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
四、规范机动车驾驶证订购。新驾驶证证芯和塑封套的生产、发行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证夹的生产、发行由各总队负责。总队负责对本地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统一编号、订购和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按地市统计、报送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五、严格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管理。我局对各地机动车驾驶证的订购和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非法驾驶证、不规范使用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纠正。总队要认真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制定和完善证芯、塑封套的使用和监管制度,严格按要求订购和发放。对违反规定使用非法驾驶证或旧版驾驶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免费为机动车驾驶人更换新驾驶证。
标准文本通过机要另行下发。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分批推广计划(略)
2.机动车驾驶证件发行管理说明(略)
公安部
2008年3月24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