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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7-12-10 律道湾湾说法

工商外企字[2004]第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

 

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

 

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民航总局   

 

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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