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的军队和武警部队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到驻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此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登记手续如符合本通知规定,可不再重新登记,否则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二、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持变更后的出版许可证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出版单位撤销,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但不办理设立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出版单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读者服务部(限图书、音像出版社和期刊社)、书店(限图书出版社)、音像书店(限音像出版社),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五、出版单位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并经总政治部宣传部和发行分支机构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六、出版单位因办理设立登记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办社、办报、办刊宗旨,遵守专业分工和出版范围,为明确的切实负责的主办和主管单位,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编辑机构,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干部专职担任,具有与出版单位规模、业务需要相适应的保证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主管或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出版活动,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和刊号,不准将读者服务部、书店或音像书店租赁、承包给地方人员经营,不准聘用地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八、每年12月至翌年2月,军队各大单位或武警部队政治部宣传部对所属出版单位进行审验。
九、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政治部宣传部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军队、武警出版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拖延登记的,要追究有关机关或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3年4月29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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