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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1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律道湾湾说法

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该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该公司反映,国内一些企业的名称以“华润”作为字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对于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虽无投资关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认,也未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及其使用“华润”字号的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予以保留;已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者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及其使用“华润”字号的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 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从严审核,把好市场准入关,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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