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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1〕1号
浙江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名称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外可以使用总队、支队、大队和队的建制名称,在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对于交通警察队前是否冠以“公安”或公安机关名称理解不一。为此,现有明确规定,在交通警察队前一律冠以“公安”二字。例如:“××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队)”等。今后请照此执行。
公安部
1991年1月20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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