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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

2017-12-12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监管[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有效防止在押人员行凶、脱逃、自杀、自伤、自残及其他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保证看守所安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看守所可以使用警用约束带。警用约束带的制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14-2009)》,其使用范围、程序和期限参照《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38号)执行。

 

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现实危险性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严禁使用非制式约束带。

 

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公安部。

 

公安部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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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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