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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公复字[1995]9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是否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请示(浙公明发〔1995〕1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软件、清病毒软件等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软、硬件,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请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公安部
1995年12月11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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