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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随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危害越来越大。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技术、人才、管理上的优势,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00年7月25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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