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函(1994)192号
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地法[1994]253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部认定你局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地质矿产部
1994年8月9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