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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

2017-12-18 律道湾湾说法

公通字[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开锁行业发展迅速,为广大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开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开锁技术人员失管失控,开锁服务的广告随处可见,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对开锁业严格、规范管理。为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开锁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对其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开锁经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对开锁技术人员审查、管理不严,在开锁服务过程中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极易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并引发了大量入室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锁业无序发展、开锁技术流散社会对广大群众造成的潜在危害,将加强和规范开锁业管理作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件大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强化开锁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通过严格管理,引导开锁经营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进开锁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历亲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深入调查摸底,开展清理整顿。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着手对本地区开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开锁经营单位的底数、单位内部管理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取缔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开锁经营单位,尽快扭转开锁业秩序混乱的局面。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街头设摊点经营或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经营秩序混乱、并因此引发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严把开锁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关,对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开锁经营单位通过合并、转让等方式进行重组,解决开锁经营单位“小、散、乱”的问题,努力使本地区开锁业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格局。

 

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开锁经营单位的现实情况。公安机关要对开锁单位经营者和开锁技术人员建档立库,掌握详细信息,纳入微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督促开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对开锁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完善提供开锁服务的操作规程,明确“开锁必须确认当事人身份、必须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必须填写开锁记录单”的工作规程。开锁服务记录单要注明开锁技术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开锁的时间、详细地址以及房屋或车辆等物品的牌号、特征等基本情况,经三方签字确认并保存三个月以上。要规范对开锁技术培训班的管理,防止开锁技术流散社会。要加强对开锁服务广告的监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要加强对开锁服务业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对公民涉及开锁经营单位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迅速调查;对开锁经营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擅自设立开锁经营单位、从事开锁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对开锁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开锁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后,要将该单位的主要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开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主动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开锁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共同维护开锁业的良好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挂图、板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开锁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同时,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开锁业经营行为、强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开锁问题,主动举报相关线索,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各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于9月底前按系统分别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4月4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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