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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的规定和5月5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0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暂停组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通知》 (公发电[90]100号)下达后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列入撤销范围。
二、1993年各地按照公安部《关于填报企事业公安机构报表的通知》(公政治[1993]169号)要求,上报统计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编制数。凡在此以后增加的编制、人员一律不得作为这次体制改革的基数。
三、对新建、扩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其所在地区需要设立公安机构的,在体制改革中暂不予审批。待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另行专题研究。
公安部
1995年5月29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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