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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的通知

2017-12-20 国务院 律道湾湾说法

(1991年7月2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政治部1963年《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1976年《关于审批干部家属随军几项要求的通知》和各军区、各地区、各部门以往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队不得自行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等重要使命。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工作,对于稳定军官、文职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等工作的落实。

 



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1963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现实情况,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2级、体育8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2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3级、体育9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10级、体育6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15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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