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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的通知

2017-12-20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通字[199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在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乡(镇)户政业务日趋繁忙的情况下,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业务时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适应形势,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加强乡(镇)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公安部决定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启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包括已设立民警值勤室、户籍办公室、驻乡民警、专(兼)职户籍员等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户口登记机关职能时均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编制、经费设立的派出所,凡履行户口登记机关职能的,均可刻制、使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的规格、式样、使用范围、刻制权限等具体要求,仍按照公安部一九七五年《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中印文字体一律用老宋体。

 

四、严格户口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一定要由市、县公安局指定主管户籍工作的专人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式样

 

公安部  

 

1990年3月14日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户口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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