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7-12-27 外交部 律道湾湾说法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