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1989年1月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原该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上诉、复核案件,现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意见,根据你院规定的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行案件由所在地省高级法院管辖的原则,原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复核的刑事申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9月16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