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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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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传〔1993〕25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1993年8月12日
豫高法[1993]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执行钧院1990年6月5日法(研)复[1990]7号批复:“对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的,……该案刑事部分应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而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则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复核该案死缓的合议庭一并审理”的规定中,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我们遇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示: 一、对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的,经复核审理,如原判刑事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附带民事部分亦无不当,应当裁定维持原判。但在裁定书结论部分的表述上,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写明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的判决;然后再写“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这种写法可以反映出两种程序的处理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事部分经复核没有问题,在裁定上就无需再作表述,结论部分只对整个案件表述为“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两种表述方式哪种妥当,我们倾向于前一种意见。 二、对于上述附带民事上诉案件,经复核审理,如原判刑事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附带民事判决不当,需要改判的,在法律文书的种类上,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还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如制作裁定书,民事部分有改判的内容;如制作判决书,刑事部分又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只是附带民事部分。我们意见倾向于使用裁定书。 三、对于上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只需引用有关刑事法规;另一种意见认为,除应引用刑事法规外,还应引用有关民事法规。我们倾向于前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3年5月23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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