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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中交通部门暂扣运输车辆的规定是否与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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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0年12月26日)

 

问: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我院,具体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机构可以采取暂扣违法经营的运输车辆、维修设备和其他作业工具,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接受处理:……三偷逃、拖欠交通规费;”。条例中对未按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行为增加了“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

 

由于该条例设定的强制措施与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能否作为裁判依据,请给予回复。

 

答:在公路法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曾提出,建议在该法律中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立法机关经研究后,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而是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地方性法规不能因为不按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养护费用,而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暂扣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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