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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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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法工办发21号
地质矿产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9年8月15日
(ID:LUDAOWAN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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