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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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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1.拆迁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是否可以由事业单位强制执行

 

问:《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对拆迁部门裁决不服,逾期不起诉、不执行的,由城管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89年11月2日)

 

答: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拆迁问题的裁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者规定由作为事业单位的城管监察大队强制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贵阳市建设诉迁管理办法》不要作关于迁拆部门的裁决由城管监察大队强制执行的规定。(1990年2月8日)

 

2.“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括被买卖或非法转让的土地

 

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括没收土地本身?(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0年3月31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1990年7月11日)

 

3.对非法购买农民自留地并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盖房行为的处罚适用什么法律

 

问:对非法购买农民自留地并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盖房行为的处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还是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12日)

 

答:来函所述案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这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对这一案件的非法出卖自留地的农民,我们意见,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后,可以不收回该自留地的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对该自留地的使用权作出处理。(1990年8月2日)

 

4.对各种乡(镇)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是否可都处以罚款

 

问:可否对各种乡(镇)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都处以罚款?(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0年10月8日)

 

答: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只是对乡(镇)村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作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并没有作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1990年10月30日)

 

5.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否可以不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

 

问:我省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时,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是否妥当?(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9月26日)?

 

答: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我们认为是适宜的。(1990年11月12日)

 

6.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在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不一致的变通规定

 

的具体办法中作出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不一致的变通规定?

 

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不一致的变通规定

 

问:我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将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权限由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耕地3亩以下变通为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变通为15亩以下。是否可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1日)

 

答: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土地管理法(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由于有些常务委员不同意作这一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中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未作这一规定。根据上述情况,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以不规定放宽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权限为宜。(1990年12月19日)

 

7.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没收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包括没收土地

 

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没收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包括没收土地?没收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归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20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规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不包括没收土地。没收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土地的使用权问题,需另行规定。(199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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