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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授权委托的那些事

简痕 简痕 2024-07-01
关于民事诉讼授权委托的那些事

首先请大家进行挑错


这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不说答辩的内容,针对诉讼代理的行为,大家能找出多少项错误?


1将授权委托事项写在答辩状中

正确:应单独提交授权委托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权限仅写“特别授权”

正确:应写明具体授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3委托代理人签名为电脑打印

正确:委托代理人是个人的,签名应为手写,不能电脑打印,这是常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公司的理赔岗员工,很多也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但这样将授权委托与答辩内容写在一起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见到。这个案件,开庭时该保险公司没有出庭,我当然不认可这位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将其列进去。

其次讨论几个有关授权委托的问题

 一般代理的代理权限是否应写实表述?

如前面第2点所列,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只明确了在特别授权代理时要写实表述授权范围,而对于一般授权代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授权代理是否亦应写实表述授权呢?笔者认为亦应写实表述授权。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权利有起诉、应诉、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其中,起诉、应诉、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等权利是一般的诉讼权利。
若委托人仅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一般的民事诉讼活动时,代理人是否就当然取得被代理人所享有的上述全部一般诉讼权利呢?笔者认为不当然全部享有。因为委托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事项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委托人委托授予,因此委托人的授权是委托人的个人行为,如果不写明委托权限,仅表述为“一般授权”,人民法院则无从审查具体包括哪些权利。笔者就曾遇到过当事人仅委托代理人代为立案的情形。既然法律没有如特别授权一样明确规定一般授权的范围,那么,对于一般授权的权限就应该写实表述具体有哪些。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要求。
 授权委托书应何时提交?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该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除了适用简单程序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案件,才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余案件的授权委托,均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但在实务中,大量代理人在开庭时才提交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严格来讲,还算在开庭审理前,应予准许。

但开庭时才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授权委托事项没有办理全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开庭时,若当事人只提交授权委托书,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不齐全,此时,已到开庭时间,笔者认为,为了节约审判资源,还是同意该代理人出庭代为参加诉讼,但要向其告知在期限内补充提交完相关材料,如不能在期限内补交,则今天代为参加庭审无效。委托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除了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无效外,还应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径行开庭,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是否还需要补交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代理,一般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民诉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在这种情况下,如被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过后是否要按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补交证明材料?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从节约审判资源及便民的角度,还是应准予代理人参加庭审。过后是否要其补交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要求补交。民诉解释第八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予以简化,并非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委托就不需要按照民诉解释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因此,还是应该给定期限补充提交,如在期限内不能提交,则代理人参加庭审无效。


但这种情况又比较特殊,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并不产生当事人一方不到庭而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理的后果。所以,在开庭时,法官要注意在代理人发言后询问当事人本人意见,你是否同意代理人的意见,书记员记录时也最好记录成“我同意代理人的××意见”,而不是简单记录“同意代理人的意见”,以避免过后代理人不能补充提交证明材料而代理无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言模糊不清不好认定。


实际上,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实务中并不多见。笔者遇到也只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先去民政局离婚民政局不予办理,双方才同时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这样的案件就可以立案后即时组织双方调解。其他案件并没有遇见过。所以,关于这一点的实务经验不算多,欢迎阅读者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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