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订案卷容易忽视的问题
装订案卷容易忽视的问题
近期检查书记员们装订的案卷,发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太明显,不应该出现。有些问题说大不大,有的人就忽略过去了,严格来说,并不符合规定。
1.文书内容未填写完整。如:
住所未填
送达地址未填
“送达人”未签名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处未签名
既然文书印制有此项内容,就应该填写完备。尤其是需要签名的地方经手人要签名。
2.应盖收件章未盖。如:
因撤诉裁定书需要写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的日期,因此,撤诉申请书必须要盖收件章注明收到日期。
我们要有“随时留痕”的意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答辩状、申请书等,均应加盖收件章,当场未来得及盖章的,也要即时记录好收到日期,但装订案卷时一定要补上。
3.订口处有字迹的未加贴衬边。如:
如上三图,虽然装订好了,但日后查阅时,订口处的字显然看不到,有的字迹内容还因为刚好处于装订口而被“损毁”了。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应加贴衬纸。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1991年12月24日)(以下简称《归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
《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法办〔2003〕269号 2003年8年26日)(以下简称《操作程序》)第二条规定:“整理包括文件排序、剪裁折叠、去粗取精、译文和复印。……订口处有字迹的要加贴衬边……”。
如下图,前后两页材料订口处均有字迹,加贴衬边后,纸张右边再折叠到A4纸大小。
订口处字迹的问题,我们除了装订卷宗时要注意外,在平时也应注意。如,需要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在当时就要提醒当事人避开在太靠装订边的地方签名,以免装订后看不到签名。如下图,很显然装订后签名被遮挡了。
另外,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整理案卷材料时要注意材料的摆放方向以避免装订到材料内容。
如下图,这是横向纸张,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将此材料换一方向装订,就不会装订到该印章了。这也是可以避免的。
4.关于快递回执的问题
其一,多份案卷材料在同一个快递中邮寄(同一个当事人在几个案件中分别作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为了节约资源,我们一般是几个案件的材料放在一个信封中寄给同一个当事人),快递单退回后,需复印几份以放在每个案卷中。此时,在复印件上应备注原件在哪一个案卷中,以备后查。
其二,邮局改退批条与快递详情单应尽量剪裁在同一信封面上。
如下图,书记员将快递详情单与改退批条分别剪裁后再粘贴在A4纸上,如此,此改退批条不能确定是否为该快递的改退批条,不严谨。
其三,快递工作人员的记录要尽量保留完整。
如下图,快递工作人员作了几次记录,但刚好写在撕条处,书记员没有这个意识,顺着撕条记录也撕掉了。如用剪刀或者刀子在信封顶处裁开,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
5.有破损之处未修补。如下图:
《归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
6.套打文书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修改。如下图:
上图是一份《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我们院印制的固定格式是“……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有时是与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此种情况下,打印后要把此处的“审判员”划掉,同时出现“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显然不合常理。
7.用于粘贴的衬纸如果是“用纸续页”,亦要注意摆放的方向。如下图,显然摆反了,虽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不美观。
其他问题:
8.用铅笔、圆珠笔、纯蓝、红墨水书写的文件要复印附卷
《操作程序》第二条规定:“整理包括文件排序、剪裁折叠、去粗取精、译文和复印。……复印是指对那些没有正本的文件只能用复印件来代替的特殊情况。另外,对用铅笔、圆珠笔、纯蓝、红墨水书写的文件也要将复印件卷上。”
至于原因,我的理解应该是考虑到此类材质的字迹保留时间不久。如何附上?我的理解是将复印件直接附在该文件的下一页。
9.信封如何保存
《归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操作程序》第六条:“其他。……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法发[2006]11号 2006年5月18日)(以下简称《执行文书归档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10.法律文书要留足份数入卷底袋内备用
《归档办法》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执行文书归档办法》第十条:“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有的书记员不注意这个问题,以为可留可不留。有的在案件上诉后,将原本应留底袋备用的文书直接用作上诉移送所需的裁判文书(上诉案件移送要求中有一点是要随卷移送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如我们中院要求的数量是至少三份原件,其余可以是复印件),过后亦没有补齐,导致有的案卷底袋一份留存备用的裁判文书都没有。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以上,是本人归纳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能给年轻的书记员们有所帮助。最主要的,是要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装订案卷,知其然其知所以然。有的是我认为可以做得更好的做法,有的是有明文规定。文书提到的三份文件,可以找来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