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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里的法学---《王贵松:雷洋案中不应忽视的行政执法问题》读后感

2016-12-29 农民 产业人网


        

        导语: 探讨及衡量执法行为、制服行为合法性除了概念原则,得置身现场、情境、环境。因为执法行为、制服行为是发生在现场、情境、环境中,是发生于具体对象,而不是发生在书斋,发生在理论推演中。所以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或者,法律的生命不全是逻辑,也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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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民(中国理性法律人群)


         王贵松先生作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雷案著文点评,其影响力不可小视。读完全文,感觉王教授似飘于半空中用纯书本理论来讨论个案,很希望教授能下凡到实际中去体验观察。


        王教授作为行政法的研究者,非常关注雷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公安机关在雷案中执法的违法性问题与涉案警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教授从一个合法的执法行为须具备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等基本要素对雷案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剖析,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便衣执法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王教授认为,着警服执法是原则,便衣执法是例外。抓捕嫖娼案在警察实务中一般被理解为“不宜”着装的情形,但如此理解,多数情形下的警察执法似乎均不宜着装,着警服执法反倒成为例外。而且,在雷洋案中,警务人员并非进门执法,而是在附近蹲守,便衣的必要性甚微。


         我想告诉王教授,在执法实践中,着装执法主要适用于公开场合,如巡逻,检查,设卡、交通执法、着装安保,办公区域内执法等;便衣执法则主要适用秘密场合,如需要隐秘的刑事侦查,治安调查,伏击守候等。在全国所有公安局及城市派出所里,几乎都有一支专业的黄赌毒专业组,他们几乎都是便衣侦查、抓捕。为什么?不是因为着警服皮肤过敏着便衣舒服,而是工作的实际需要。王教授总结的很对,着警服执法是原则,便衣执法是例外。在警队里从事侦查调查工作的只占警队里很小一部分,进行便衣执法的,又是这一小部分中的一小部分,没有违反王教授总结的着装原则。很想请王教授到基层去体验一下,让他着警服去侦查、抓捕隐秘的黄赌毒。如果王教授本人愿意,是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实现这种体验的,各地也有政法警院的教师在基层挂职锻炼,教授也有。退一万步讲,按王教授的要求,雷案中的警察并非进门执法而是在附近蹲守,应该着警服而不该着便服。请问,警察便衣执法就违法吗?再怎么上纲上线充其量也就是违规吧!


         第二、是执法程序的问题


         该文中说,在便衣执法的情形下,便衣警察行使职权的前提要件就是表明身份。丰台检察院说明了民警在执法中“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王教授却认为,“但其证据或许只是警务人员的陈述。”如果警方按照法定程序表明身份后,采取盘查等措施时,公民就有配合的义务。反之,公民的反抗就是正当防卫,而非阻碍执法。


        王教授的这个“或许”怀疑得非常经典!这会让基层执法者很困惑:怎样证明我向执法对象表明了身份?是否每次表明身份时都用摄像机摄下来,并且是连贯的必须有工作证件的特写镜头,否则谁知道你出示的是什么东西。如果双方都处于静态尚好一点,如果双方处于动态甚至是对抗状态,怎么实现这种证明要求?另外,在摄像机的见证下,民警虽然出示了工作证,但如果执法对象怀疑工作证是假的怎么办,这是否是合理怀疑?如果是合理怀疑,那么公民的反抗又是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警车,警灯,着警服,戴警帽,出示警察证,但执法对象仍然说怀疑我们是假警察,怀疑警察证也是假的。


        第三、“作案嫌疑”的证明问题


        王教授认为,无论是当场盘问还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法律都是要求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或“作案嫌疑”,但并未要求有证据证明这种嫌疑。对于当场盘问,因为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小,所以对于“违法嫌疑”的证明程度不应要求过高。而对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因为会给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等造成较大的威胁,所以,对于“作案嫌疑”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明。教授也认为雷洋案大致处于完成第一个阶段的当场盘查,然后带回公安机关的环节。


        而正是在这第一个阶段中,雷就不配合、逃跑、抗拒,使其嫌疑直线上升,并发展到双方对抗,最后出现死亡的意外结果。


         第四、粗暴执法的问题


         该文中说,文明执法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之一。丰台检察院负责人认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王教授认为,这种行为对于控制人身明显不必要,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其违法性已无异议。


         从警察开始盘问,到雷逃跑、抗拒、对抗,这时警察面对的是一个以武力对抗执法的嫌疑人,在未查明身份之前,这个对抗者的身份有N种可能,有可能是在逃杀人犯,也有可能是抢劫犯等。警察使用的武力是随着对抗者的对抗行为而逐渐升级的。如果他是一个守法公民,面对警察的盘问为什么不配合,为什么要逃跑、抗拒?此时警察的武力针对的是他对抗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他是一个杀人犯或是一个嫖娼者。如果一个杀人犯他不对抗,警察也不用使用武力;即使是一个受害人,在其报警后,如果因为他认为警察处理不公而暴力攻击警察的话,那么这时他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警察就可以用武力制服。雷案中警察的控制动作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吗?违法性已无异议吗?不文明执法是否就是违法?


         不知道王教授的这四个可能性的怀疑怎么就推导出了行政违法的必然性结论,其逻辑实在堪忧。这一系列的分析,给读者直观上的认识就是,作为前提的执法行为的违法性,必然导出后面结果的犯罪性。对此观点,实难苟同!


         最后部分,王教授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且提出“依法执法不仅关乎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也关乎任何可能成为案件当事人的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甚至也关乎执法机关自身的形象和安全”,与网络上“如果你不关心雷案,那么可能下一个雷就是你!”的论调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多了些“法律范”。


         对于这一悲剧事件,不知道为什么王教授的通篇文章中没有一句提到雷的对抗行为,没有对雷的对抗行为的后果和性质也进行一点哪怕是简略的分析。要知道,在警察执法现场,没有对抗就没有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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