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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坚持“依法治国”,反对“唯法治国”

2017-06-26 吴铭 产业人网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维护巩固其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之一。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以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唯一目的。

但是,法律,无论多么健全、多么完备,无论由多么著名的、权威的专家制定,都是基于以往的社会现实而制定的,总有其不足的部分、滞后的部分,总有与现实不符合的部分,甚至会有错误、有害的成分。大多数法律、法律的大部分内容的指导意义是稳定的、长期的。但是,随着时代和社会急聚发展变化,有些法律会过时,有些法律会部分过时,失去或部分地失去其现实意义。能够预见到未来若干年后的社会现实问题并百分百完备的法律,总是没有的。比如,前些年通过的《计划生育法》,早已经过时了。这就决定着,法律即便是最严密的法律,也会出现与社会现实不符的问题,也会有漏洞,也会出现法律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违背的问题。这就决定着我们的“依法治国”,不能拘泥于法律的现成条文或解释,不能搞“法大于天”,不能搞“唯法治国”,按照党的性质宗旨,我们要搞的是人民利益大于天、搞国家利益大于天,也就是说,当法律缺位、法律过时、法律有害时,我们不能手足无措、袖手旁观,就没有了维护人民利益的工具和办法。

“唯法治国”论是一种极其有害的观点,即:凡事便找法律,尤其是与群众的长远、全局利益攸关的利益问题时,要找法律,这当然是对的。但,当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时,便以没有法律依据为借口,对国家利益、对群众的疾苦便束手无策,以无法律依据来应对群众的诉求。再者,当法律的相关规定过时或者错误时,仍然机械地加以执行,损害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也在所不惜。比如,在我党作出放开“单独二胎”的决议后,一些媒体、学者甚至是政府的官员便开始玩弄“唯法治国”概念,宣扬只有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相关法律时,“开放二胎”才能开始执行。难道你们不知道,多年的“一胎化”已经导致了中国人口结构的迅速恶化,产生了严重社会问题,党中央心急如焚解决这些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这些专家学者则置人口结构恶化这一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于不顾,机械地要求“人大立法”之后才能执行“放开二胎”。难道他们不知道,从党做出放开二胎的决议到人大通过相关法律需要半年时间吗?这半年时间会对人口问题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

一些重要媒体、学者甚至党政官员盲目鼓吹这种“唯法治国”的错误观点,即一旦找不到法律依据,便要求政府不能采取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而政府如果本着维护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原则采取一些有效行动,即使切实维护了党、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所谓的法律专家以及相关媒体、政客们便指责党和政府“违法”、“违背依法治国原则”;或者机械地执行法律,对由此造成的人民群众苦痛、国家利益损失置若罔闻。这种“唯法治国”的观点,实际把法治由维护人民利益的工具,变成捆绑人民的绳索,用于绑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限制党和人民的主动性、创造性,是与党的形象、党的路线、党的宗旨完全相悖的,是有害于党、人民和国家利益的。这种“唯法治国”论,说清了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机械的、歪曲的、错误的理解,说重了是缺乏最基本的政治素养、执政能力差,再说重了是根本就是要蓄意与人民为敌,就是要故意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我们完全应该赞成这样的观点:凡涉及党和人民群众利益、国家重大利益等重大问题,即使是一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们也应该本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及时着手处置。决不允许以“依法治国”为名,行“唯法治国”之实,以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置人民群众和国家重大利益得失于不顾,对涉及党和人民利益的新问题新情况高高挂起,麻木不仁,消极地“等待”所谓法律依据,以便为自己的怠工、无能甚至犯罪找借口。也决不允许依照不完善的、过时的和错误的法律规定,做出危害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行动。同样地,如果是涉及维护国家重大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即使有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原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主管商务立法,谁敢说其所立法律都是有利于国家的?),也不能拘泥这此规定,必要时就必须灵活执行。灵活执法的宗旨是切实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和国家的重大利益、长远利益,而不是破坏和违背这个利益。

我们追求“依法治国”而非“唯法治国”,还因为,在维护党和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方面,我们不仅只有法律一种手段,还有社会主义道德及文化、教育、舆论等其他工具。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工具,维护党和人民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由人民史观和中国无产阶级政权决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为中国人民拥护的权力和义务!不行使和不很好地行使这个权力,不履行和不很好地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共产党人的失职。权力是人民给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腐败;不积极地、正确地运用这个权力为人民服务,同样是腐败。“唯法治国”论,实际上完全否定了、排除了这些有效手段的运用。

我们共产党人必须“有担当”,就是说,党和人民利益、国家利益而非“法律条文”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唯一皈依、唯一追求,我们的“法律精神”就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不是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执法。为了维护这个利益,有完善的法律,就严格依法办事;法律不完备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合情合理、合乎维护这个利益的原则,灵活执法;当法律规定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相违背时,则要断然拒绝这种法律,即使付出重大代价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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