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称义的方法(二)”(罗3:27-28)
称义的方法(二)
文 | 权玺
罗 3:27-28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有古卷作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前言之前我们思想过关于称义的方法,就是借着信,今天我们要再进行一次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这一次我们和另外一个方法做一个对比来思想,这就是保罗在本节圣经所谈到的,既然称义,我们就没有可夸的了,那么到底是用何法没有的呢?这里的“法”,有人认为是指“法力”的法,有的人认为是指“法则”的发,其实这里的“法”乃是指“方法”的法。保罗的意思主要是在论证,到底用何种方法使我们变的谦卑呢?犹太人认为,那一定是守律法,这就是保罗所讲的“立功之法”,保罗说不对,乃是“信主之法”。这样看来,我们就可以把这两个方法放在一起思考一下。
我们思想一个问题:如果有一个人能把律法守全,完完全全的遵守了律法,一生都不会违背律法,这个人能不能“称义”?当然能,因为他是无罪的,但是世界上有这样的人吗?除了基督以外,没有人,连一个也没有。这样看来,立功之法对于人类来说,就是无效的,这种无效不是因为“律法能力有限”,乃是因为“我们能力有限”。很多人今天反律法,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认为律法是低等的,基督是高等的,律法不行,律法不如基督,因为律法没有基督的能力大,所以今天我们要恩典,不要律法,要基督,不要律法,就会形成一种反律主义。保罗说:律法是好的,律法是圣洁、良善、公义的,律法是从神来的,诗篇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这样看来,我们不能透过立功之法赚取神的义,不是因为律法的问题,乃是因为我们的问题,正如保罗在罗8:3说到,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不是律法的能力有问题,乃是因为人的肉体有软弱,意思就是告诉我们,人都是罪人,罪人无法依靠律法获取神的义。
在这里,我们不能否认“立功之法”不是称义的方法,是方法,但不属于我们,属于基督。基督赚取“神的义”不是透过“信主之法”,乃是透过“立功之法”,基督是完完全全的遵守了神的律法,而赚取了神的义,在这件事情上,律法没有给予基督帮助,天父也没有给予耶稣基督帮助。
信主之法律法既因肉体的软弱,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我们的肉体有软弱,因为我们都是全然堕落的罪人,罪人从不缺乏犯罪的能力,但缺乏行善的能力,上帝非常清楚这一点,但我们不清楚,反而认为自己是全天下最善良、最优秀、最有能力、最正直的物种,所以上帝透过律法,让我们可以明白这一点,律法就如同一个课本一样,教我们学习“人在善事上如同死人一样无能为力”,律法又如同一位领路人一样,为我们指出“唯一的出路”,就是“行全律法被杀献祭的羔羊——耶稣基督”,耶稣基督是唯一一位守全律法的,他遵守道德律,成全礼仪律。他透过遵行全备的律法,赚取了“神的义”,他根本不需要这样的义,因为他本身就是义的,那为什么他还要这么做呢?他不是为了自己,乃是为了“上帝的选民”,上帝的选民要想获得救恩惟独透过耶稣基督,但能让上帝的选民和耶稣基督联合在一起的那个方法就是上帝所定规的唯一的方法“信”。因此我们称义是用信心的方法,不是用善行立功的方法。
救恩,既然是我们领受的,是白白领受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可夸的了,保罗说,达到这个效果的不是“立功之法”,乃是“信主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