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Antinomianism 反律主义

2016-05-20 赵中辉 真理与自由
反律主义Antinomianism



      语源希腊,Anti即反对之意,Nomos即律法,表明反对律法。这是一种错谬的教训,说基督徒个人无需遵守神的道德律,原因是基督已经为我们赎了罪,并且顺服了神的律法。这是十六世纪末,与路德同工的雅其科拉(Johann Agricola,1494-1566)所主张的见解,他教导基督徒已完全脱离律法(即指摩西传下来的道德律)。宗教改革家教导说:(善行不能使人成为善人,但善人必须行善。)


  反律主义乃指基督徒不必传或不应顺从旧约律法的教义。历代以来,关于此见解曾有几个不同的理由。有些人教导说,一旦人在基督里因信称义了,他们就不再对道德律负有任何义务,因耶稣已经释放他们脱离其约束。此立场的另一说法是,因为基督既已提升信者高于律法的积极教诲,他们就只知该顺服圣灵的引导,圣灵要保守他们不犯罪。第二个见解即是说,既然律法是从得缪哥(Demiurge即创造者〔诺斯底派的〕与至高之上帝有别)而来,并非由慈爱的真神而来,信徒就不应守律法。第三个见解说,罪既然是不可避免的,就不需要抵挡它。甚至有人在此见解上加油添醋说,既然神在祂的永旨中许可了罪,那么抵挡罪就是不应该了。最后还有些人反对传律法,所根据的理由是不必要的,而且与基督的福音不合。


  保罗为了第一个见解在初世纪中对教会信徒写了好几封书信。例如,在哥林多教会中就有些人教导说,一旦人因信称义了,他们就可以随便犯罪,因为他们没有遵守道德律的义务(林前5、6章)。保罗也必须更正另外一些人,明显他们是从他所讲有关称义与恩典的教训而得的错谬结论(即罗3:8,31)。保罗本人对无力满足律法的要求而悲叹,虽然如此,但他仍高举律法是神圣的、属灵的、善的(罗7章)。在别处他教导说,律法是师傅,叫罪人认识罪,并把他领到基督面前(加3:24)。他结论说,这适当的关系乃是说遵行律法的规定,是由救恩的经历而来,并不是由遵行律法而得救恩(罗6-8章)。


  在古代基督教中最为极端的反律派或许就是北非的亚当派(Adamite)了。此派于二、三世纪盛行欧洲,称其教会为“乐园”,不赞成婚姻制度,因为亚当并未遵行婚姻,而且赤身敬拜。


  初世纪许多诺斯底反律主义的第二个见解——赐下道德律的是创造神,而非真神,因此不必遵守。有些反律法的诺斯底派存续到中世纪。此外,各种中古世纪的异端团体传讲哥林多方式的脱离律法的自由,有的更过激声称对属灵人来说,卖淫也不算犯罪。


  在基督教历史中,两大著名的反律争辩是在十六与十七世纪中发生的,包括马丁·路德与阿其逊。事实上,提出此反律主义这名词的是路德,那是在他与从前作过他门生的雅其科拉有过神学上的争辩。在宗教改革早期,路德曾教导说,在新约之后,道德律只有消极的作用,预备罪人得恩典,使他们知道罪。雅其科拉甚至反对律法的此项功用,相信悔改只能藉着传扬救恩福音,以及在基督里的信得到。


  在抗罗宗的历史中,首要的神学辩论是断断续续地在1537年与1540年之间进行的。此时路德开始着重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且宣传说在训导信徒上,律法是需要的。他也写了一部重要的神学论文来驳斥反律主义,该文名为“反律法主义”(Against the Antinomians,1539)。


  整个问题最后在1577年的协和信条中得到解决,在此信条中承认律法的三重功用:(1)显明罪,(2)在一般社会中确立一般圣洁法案,与(3)为那些在基督里藉信心得蒙重生的人预备生活上的原则。


  在十七世纪英国清教徒中,有几次反律主义的爆发。然而,在清教徒中就此教训而引起的主要争辩,是1630年在新英格兰州,来自一位名叫阿其逊(Anne Marbury Hutchinson)直言的女人,她是在1634年移民至麻萨诸塞州的。当时新英格兰州的清教徒企图澄清“预备改宗”在盟约神学中的地位。他们结论说,救恩为完成神与人类立约的条件,包括为称义的预备,以及对成圣的努力。


  对一些人(其中包括阿其逊)来说,这似乎是特别强调守律法,于是她反对称之为“工作之约”。相反地,她强调“恩典之约”,她说这与律法无关。于是她开始在家中举行非正式的聚会,阐明她的见解,并驳斥那些麻州的传道人。


  于1637年召开的公理会总会上定阿其逊为反律主义异端,并驱逐出境。1638年,阿氏移居罗得岛州(Rhode Island)。


  在二十世纪,有些人认为存在主义伦理学、情境伦理学,以及道德的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为另一种的反律主义,因为这些不是拒绝,就是消极道德律的规范力。当然,今天大多数纯正信仰基督徒都同意律法有二大目的:确立人类有罪的事实,并为基督徒生活提供道德上的指引。一般来说,在历史中各种反律主义的争辩澄清了律法与福音,以及称义与成圣间的正当区分。


    正统基督徒在过去驳斥反律法主义有几个理由。他们认为该见解是危害圣经的一致性,因为在圣经中要求神圣启示的一部分不能与另一部分相冲突。


  更重要的是,反律主义误解因信称义的性质,称义虽然说是与律法的行为无关——但在成圣上却不能脱离善行。


  一般来说,基督教纯正信仰教导律法的道德原则仍为有效,并非只是客观的努力挣扎,乃是圣灵在信徒生活中工作所结的果子。如此就解决了以下的反论:律法既然是难守的,那么干脆就把它弃置一旁,认为对在恩典下的个人生活是毫不相关的。


  (选自赵中辉《英汉神学名词辞典》)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