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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行政 | 伯克富

2016-06-24 伯克富 真理与自由

伯克富系统神学之一


基督教神学概论

伯克富 著

赵中辉 译



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



卷六:论教会与蒙恩之法


(一)教会



第二章 教会的行政


一、对于“治理教会”的各种理论


1、贵格会与达秘派的看法


贵格会与达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会治理的权柄是教会应有的原则。他们认为一切外表的组织都会逐渐腐化,结果就与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驰!他们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会的组织,人就以特别职位来代替神所给的恩赐,以宣讲来代替圣灵的指示与劝勉。

2、国家至上制度(The Erastian System)

伊拉斯督派认为教会是社会上的一种组织,所以教会得以存在完全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许可。在教会里受职的人,不过是被派来传道的,没有治理之权;若是他们有某种权柄的话,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国家就是教会之首,可以治理教会,甚至于也可以将某些信徒逐出教会。这一派的人完全忽视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也否认基督是教会之首。

3、圣公会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

圣公会认为基督是教会之首,又认为主教等的职分是直接从使徒们承袭下来,所以基督将治理教会之权完全交托给他们!教会中的会友们完全没有治理之权!这种看法与罗马天主教的看法一样,也是目前英国国教圣公会的制度!

4、目前罗马天主教的制度

与圣公会的看法一样,但更为系统化。因为他们自认为天主教承袭了使徒们的职位,而且教宗也承袭了彼得的职位,因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领袖。教皇也被尊为教会之首,因之他不会有谬误!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权断定教会中的教义、崇拜的仪式,以及决定教会组织的形式。

5、公理会的制度

也被称为“独立教会的组织”。这组织的系统认为本地教会是完全独立自治的教会整体。治理之权完全属于本地教会中的信徒。教会的职员不过是一种执事,他们所有的权柄完全是本地教会所授予的。

6、国家教会制度

这种制度是出自猜测,以为教会如同政府一样,是自愿的社团。各地的教会也是国家性教会的分支。国家有权改革教会的崇拜仪式,判定教义上、实践上的争论,或召开大会。本地的教会没有一点自治之权。

二、改革宗或长老宗的基本原则

改革宗的一般原则是基于圣经的教训,然而细节却是从人的智慧与方便所决定的。基本的原则如下:

1、基督是教会之首,也是教会一切权柄的基础

基督是教会之首,有两方面的意义。在有机组织方面祂是教会的头,教会是祂的身体,两者有极密切的关系;祂也藉圣灵使教会有生命,又藉圣灵治理教会(约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会之首,也表明祂是教会之王,可以有权治理教会(太16:18、19,23:8、10;约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为首、为王的事是我们在此要特别指出的。基督乃是以这个为首的身分来建立教会,施行祂的命令,委派各种职位,使各个在教会内有职位的人获得权柄,治理教会;也藉着那些受祂差派的人去行事与传道!

2、基督乃是藉他的圣道而施行他的权柄

基督治理教会不是藉着势力,乃是以圣灵以及神的圣道为治理的标准。所有的信徒都是无条件地受着万王之王的约束,并完全遵守神的圣道。因基督是教会惟一的元首;祂的圣道也是教会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当绝对地服从。因祂是元首,是君王,所以祂的话、祂的道是我们良心的准则。凡在教会中有权治理教会的人,都是领受了基督所委托的权柄,因之也都当受祂的圣道中的教训所约束,也当完全顺服祂的道。

3、基督是王,他也赋予教会各种权柄

基督将权柄赋予教会,为的是要使教会能够执行祂的使命与圣工。祂也将某种权柄赐给所有的信徒,但将特殊的权柄赐给了那些在教会中受了职位的人。教会中会友虽然能拣选长老执事等职位,但持有职位者的权柄却是出于基督。这些人都是从主获得权柄,但他们也从主那里领受特殊的权柄,以致于可以有效地执行并完成主所交托给他们的圣工。

4、治理之权主要是属于地方教会

地方教会本身当有治理之权,然后才将此种权柄传授给区会与总会。任何本地教会都有自治自理之权;然而某种权柄若是影响到其他的地方教会的话,治理的权柄就归到了区会或总会了。所以全教会的利益比地方教会本身的利益更紧要。

三、教会中的职分

教会中有各种职分,其中最常见的职分之分别,有“特任的”与“常任的”两种,或称为“非常的”,与“通常的”两种。

1、特任的职分

新约中所提到的有三个等级:

(1)使徒

严格说,只有十二个被主拣选的门徒以及保罗才能被称为使徒;然而有时神也将使徒的职分赐给有使徒恩赐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后8:23;加1:19)。使徒有某种特别恩赐。他们直接地从神或基督自己领受使命(可3:14;加1:1);他们都是亲眼看见耶稣复活的见证人(林前9:1);他们自己知道是受神的灵特别感动(林前2:13;帖前4:8);他们以神迹来证明他们所传的道(林后12:12;来2:4);最后,他们也特别蒙神祝福,又因他们的劳苦而特别受到神的悦纳与印证(林前9:1、2;林后3:2、3;加2:8)。

(2)先知

新约也提到先知的职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这些人特别有神的恩赐,能传扬信息,使教会得造就;有时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传讲奥秘并指示将来的事。

(3)传福音的

有些新约经文特别提到“传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后4:5)。腓利、马可、提多与提摩太都有这一等的职分。他们时常帮助使徒的工作、传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来领受圣职,他们也治理教会(多1:5,3:10;提前5:22)。

2、常任的职分

以下就是这一类通常的职分:

(1)长老

新约所用的“长老”这一名词;有时是指那些在教会中较为年长的人;有时也是指那些在会堂中负有职分的人,两者都被称为长老。在使徒行传中时常提到“长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长老这一名词是指一种职分而言(不单是年长),后来逐渐地由“监督”(Bishop)这一名词所取代。但在圣经中“长老”与“监督”常交换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这两个名称虽是指同一的职位;但提到长老时总是着重他们年长的身分;提到监督时,通常指他们的工作为管理教会的身分。

(2)教师

圣经清楚地让我们看见,长老本来并不是教师。起初的时候,使徒、先知、传福音的也就是教师,不必另有教师的职位。然而,逐渐地,长老与监督成为教导信徒的圣职(弗4:11;提前5:17;提后2:2)。最后,因为各种异端兴起,所以教师的职位也就变得更重要。他们必须先受特殊的训练,然后才能对付异端(提后2:2;多1:9)。那些特别受训要负起教师之职的人,以后就逐渐地变为专任之职分,并由教会来支持他们的生活。启示录中所提到的小亚细亚七教会的“使者”(启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会中的教师们说的。

(3)执事

新约中时常提到执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经家的看法,使徒行传六章1—6节乃是特别指出何为执事的职分。然而又有别的解经家认为那时受使徒所派的七个人,乃是长老;又有人认为,这几个人是特别受委派来应付当时教会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为可能的乃是他们被分派为执事,因为他们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别拣选与按手。

3、教会职员的蒙召与委任(这里只是论到常任的职分)

(1)他们的蒙召

①内在的呼召:内在的呼召并不一定是受了特别启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别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为神的爱所激励,特别有神所赐的某种恩赐,也特别觉得神确是如此带领自己。

②外在的呼召:有了内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会所加的外在的呼召。这个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证内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确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会中已经持有圣职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选举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

(2)他们的委任

蒙召的人,被委任后可领受圣职,有两种仪式。

①封立:在一个人被按手受职之前,必须先有呼召,并经过考试。这是教会的事理或区会的责任,但有时也必须先得会众的公认并印证受职者确已有了神的呼召。

②按手:封立时必须加以按手。在使徒时代,此两件事是同时举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表明一个人特别领受了一种职分,也表明一种特别的恩赐已经加给了他。今天的按手不过是一种象征,以表明一个人藉此领受了一种服事教会的职分。

四、教会大会

1、各种教会的大会

改革宗教会有许多治理教会的团体。彼此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合理地表示权柄的层次。这些层次有教会的理事会(即堂会,consistory or session),区会(classis or presbytery)并教会大会(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会包括了本教会的牧师以及长老们。区会包括了同教区中各教会所选出的一个长老代表,以及该教会的牧师。教会大会包括各区会所选出同数的长老及牧师。

2、地方教会的治权

属于改革宗的地方教会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会选出了他们的长老,这些长老加上牧师组成了理事会。这理事会就有权决定教会一切的行政。他们如此行,是根据早期使徒时代的教会所给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教会的长老,虽是由信徒所选,但他们的权柄并不是出于人,却是出于教会之主,耶稣基督,他们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会,也单是向祂负责。任何地方教会都是一个整体的教会,也完全有权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地方教会不必受外来的或加于他们的条例所约束。但同时地方教会也当与其他有同样信条的教会合作,这种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们受到某种共同的规范所约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种限制。“教会规条”因之在此种情形之下得以成立;从一方面来看,这些规条特别保障地方教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所有合作教会的共同权利。所以,经过众人所共同设立并同意遵守的规条,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时候,地方教会必须服从大众,而放弃某些地方教会的权利。

3、各种主要的大会(就是教会大会或总会)

(1)“总会”在圣经中的根据

圣经特别吩咐各地方教会要合作并产生一个更大的合一组织。教会在属灵方面来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组织上也应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会(或总会)以及安提阿的大会,包括了许多地区的地方教会。最后,从使徒行传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总会,确有今天教会的主要大会的性质。

(2)主要大会中的代表性

信徒的代表,组成了地方教会的理事会;理事会中又选出代表,参加区会;同时各区会所选出的代表组成了教会大会。虽然看来只有少数人代表了地方教会来参加总会,然而总会所讨论的,都是有关众信徒的真理、教会的合一,以及如何使传福音的圣工做得更为有效等事。

(3)总会代表们的权柄

教会大会所讨论的是与教会有关的事,如教义与道德,教会的治理与责罚,如何保持耶稣基督的教会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时候,也特别讨论与决断某些特殊事情:①如某些问题本来区会可以决断的,但为了某种理由解决不了,就由总会来决断。 ②有时虽不是讨论教义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总会来解决。

(4)总会的权柄与权威

各大总会并不代表一个比赋予堂会更高的权柄。总会所有的权柄与堂会所有的权柄是同一的,不过所代表的权柄在范围上比较大一些。因为总会是由好几个教会所代表,当然它有更大的权柄。此外,总会所作之决定非仅属顾问性的,乃是权威性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顾问性的。总会的决定若是合乎圣经,各教会均应遵守。

复习问题

1、贵格会与达秘派的人对于教会的治理采取何种态度?

2、国家至上论者的制度是什么?

3、圣公会采取何种制度?

4、今天的罗马天主教对教会行使的制度是什么?

5、从哪一方面看来,基督是教会之首?

6、基督治理教会的标准是什么?

7、祂将治理的权柄赐给谁?

8、最初教会的权柄是属于理事会,抑或属于总会?使徒的特质是什么?

9、新约中的先知有何特质?

10、圣经中所提到的传福音的人,是什么人?

11、常任的职位有哪几种?

12、长老的另一名称是什么?

13、教师之圣职怎样逐渐地产生?

14、徒六章是否是论到执事的职位?内在的呼召是什么?

15、外在的呼召怎样与内在的呼召有关?

16、封立之礼为什么极为重要?

17、按手礼的重要性为何?

18、教会大会是什么?

19、由代表治理教会的组织是什么?

20、长老是怎样选出来的?

21、所谓地方教会的独立性是否有某种限制?

22、主要大会的圣经根据是什么?

23、总会是怎样组成的?

24、大会的权柄是什么?

25、他们的决议案不过是建议性的吗?

26、抑或地方教会必须照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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