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为什么要圣约?
7.1 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约9:32,33; 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
上帝是创造者,人是受造者,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不同,这一主题是圣经中常常强调的主题之一(请看以上引用的经文)。正是因为这一巨大的不同,并且人是依靠上帝而存在,所以人对上帝有绝对顺服的义务,不应该指望上帝因此而奖赏他。我们的主就向众门徒指出,主人并不因为仆人做了应尽的本分而答谢他,这就教导我们:“这样,你们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做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17:10)。然而,主却向人屈尊俯就,通过圣约向人显明祂自己,好让人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
那么,什么是约呢?(“约”一词再英文中为covenant,用于上帝与人之间立约上,通常翻译为“圣约”;用于人与人之间立约,通常翻译为“盟约”——译者注)“约是以血为盟,彼此盟誓,要求参与者彼此忠诚,以死亡的痛苦为代价”(欧帕默.罗伯逊,《圣约里的基督》11页)。在古时中东文化里,盟约是一项通常拥有五大要素的条约或契约(首四项是主要元素):
l 双方面的。在圣经里,有时候双方是由个人所代表的。比如在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订立盟约时就是如此,其实真正立约的双方是亚伯拉罕的家人和亚比米勒与他的后裔(创21:23)
l 有条件或约定。这是盟约的声明或誓言。这通常可以清楚地记载下来(出34:27-28),或是口头上的(创21:23-24,31-32;出19:8;24:3,7),也可以通过: (a) 献祭(诗50:5); (b) 洒血(出24:8);(c) 从杖下经过(结20:37);(d)从劈开的动物当中经过(创15:10,18)等等, 来使之生效。
l 有应许。这是指盟约誓言在确保遵行后祝福的保证。在双边性的盟约中(与圣约对比),应许大多是暗示性的,而非明确性的被提出。例如,在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的盟约里,被暗示的应许是亚伯拉罕与他的后裔能在别是巴安居下来(看创21:22-23)。
l 有惩罚。这是指不遵守盟约的誓言受的刑罚。同样,这也是时常暗示性的,比如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的盟约。
l 有标志和印记(或圣礼)。这是指向盟约实体的记号或象征,提醒盟约双方已经立约。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譬如:(a)一份礼物(创21:27-32);(b)一顿饭(创31:54);(c)一项纪念物(创31:44ff;书24:27)
我们也可以依照以上五要素来了解圣约。它可以定义为:“一项完全由上帝施行的血盟之约” (欧帕默.罗伯逊,《圣约里的基督》15页)。这说明圣约是单方面的,也就是上帝规定所有的条件,而人没有权利来讨价还价。
行为之约
7.2 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加3:12;何6:7;创2:16,17),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创2:17;加3:10),将生命应许 35 42723 35 14987 0 0 1092 0 0:00:39 0:00:13 0:00:26 2922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罗5:12-20;10:5)。
l 有人时常提出反对意见,说这“约”字不曾在《创世纪》第一章到第三章出现过,因此说有“行为之约”不符合圣经。然而,我们有三大理由来相信上帝确实与亚当立了约:
a. “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何6:7);“我若像亚当遮掩我的过犯,将罪孽藏在怀中”(伯31:33)。
b. 我们只有预设亚当与基督一样,是圣约的元首,才能解释使徒保罗在《罗马书》5章12至21节称义的主题上,将亚当和基督所作的对比。亚当的罪被归于他所代表的的后裔,同样,基督的义也归于我们。`
c. 所有立约的要素都存在:
i) 立约双方
n 三一上帝,那创造者,那至高的主;
n 依靠着祂的受造物——人。请注意他们之间的关系:
l 自然性的:创造者与受造物。受造物有责任遵守创造者的律法。违法就应当受到惩罚,顺服不应得到什么。
l 圣约性的:亚当是整个人类的元首与代表。他处在考验期中:他会将自己的意志顺服于上帝的旨意吗?违法就应受到惩罚,顺服就本乎上帝的恩典得永生。
ii) 约的条件或约定
个人完全顺服上帝的道德律。道德律已经刻在亚当的心内:“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虽然十诫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十诫是上帝道德律的总结。在《出埃及记》第20章里,十诫主要是否定性的,因为它预设对罪的认识。但亚当当时并不晓得罪,因此,刻在他心里的律法一定完全是肯定性的律法。况且,既然亚当当时不晓得罪,那么,要他遵行这些律法既是自然而然,也是轻而易举,并且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上帝认为有必要加多一条否定性的诫命,这条诫命某种意义上来说,既是上帝随意设定,也是无关要紧的:“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诫命本身并非道德问题,纯粹是为了测试亚当的顺服性。亚当是顺服上帝,还是依据自己的判断力行事?在此含义上,律法的要求就集中在这一点上。假如亚当顺服的话,他就会领受圣约中所包含的各样祝福;如果他失败了,他就会经历圣约中所包含的各样诅咒。
iii) 约的应许
大多数改革宗神学家都相信那是一项永生的应许(Herman Hoeksema 断言那是自然的属世的生命)。虽然应许并没有被明确的道明,但是,我们可从不顺服的后果 —— 现世、属灵和永世的死亡,推断出来。虽然在那部分圣经中并没有提到永生,但是我们知道亚当其实在本质上已经享受到了永生,因为永生就是与上帝相交的生活:“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
但亚当可以因罪而失去对永生的享有,因此它不可能是永恒或持久地。但是圣经有暗示说,假如亚当继续顺服,并通过测试,那么,经过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后,他就会在被提升至更高的等级——就如善天使一样,在义中坚立。亚当也会被提升到不可能犯错、犯罪和死亡的层次。这是圣经中暗示性的应许。
圣经里多处提到那行为之约所应许的生命:
《罗马书》7章10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也就是说:“律法本是为保护生命而设计的,但它反倒成了死亡之因”(查尔斯.贺智)。
《罗马书》10章5节: “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著。’”
《利未记》18章5节: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华。”
《加拉太书》3章12节:“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路加福音》10章25-28节:“有一个律法师起来试探耶稣,说:‘夫子!我该做什麽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律法上写的是什麽?你念的是怎样呢?’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耶稣说:‘你回答的是;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
《以西结书》20章11节: “ 将我的律例赐给他们,将我的典章指示他们;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
iv) 约的刑罚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这是指:身体、属灵以及永世的死亡(比较《威斯敏斯德信条》6.6)。
n 身体的死亡:“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3:19)。 “但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 (林前15:20-22) 。
n 属灵的死亡:这在《创世纪》3章24节 中有象征性的表达“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在《罗马书》5章17-19节中被提到:“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n 永世的死亡:这就是在《罗马书》6章23节提到的死亡:“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亚当立刻经历了属灵的死亡,但上帝也随即引入了恩典与重建的制度——恩典之约(创3:15)。那身体的败坏也立刻开始了。
v) 约的标志与印记
“生命之树是不朽生命的圣礼和标记,假如亚当在最初状态里持守到底,那么,上帝就会把这树赐给他。奥古斯丁这么说:‘亚当能从其他树得到营养,但从生命树领受圣礼。’这有三重的含义。(1)关于过去的生命: 它是提醒亚当他从上帝那里领受生命的象征。每当亚当尝受果实时,他就会想起他的生命是从上帝那里而来的。(2)关于以后的生命:假如亚当继续行义,它将会是一项附有宣告性与印证性的标记,印证那将在乐园度过的美好日子,以及将来会被转变为永生的日子(3)关于恩典的状态:它是为我们所预备的永生的显明的预表;也是基督本身的预表。基督亲自获得它,然后授予我们,因此祂也被称为‘上帝乐园中的生命树’(启2:7);‘生命树,结十二样(或作:回)果子,每月都结果子;树上的叶子乃为医治万民’(启22:2)”(佛兰西斯.特瑞金的《辩驳神学要义》1.581)
既然亚当是整个人类联邦的头,那他堕落的后果就是:(1)他的罪就归于他的后裔:“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2)他的后裔就继承了他的罪性:“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参看《威斯敏斯德信条》6章2段、6章3段。
恩典之约
7.3 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之约。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 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较早期的神学家如欧文、查莫克、夫拉维等,说有两个圣约关系到罪人的救赎,就是:(1)救赎之约 —— 三位一体上帝各位格在永世所立的约 (2)恩典之约 ——上帝与罪人在现世所立的约。在这种模式中,恩典之约往往被认为是基于信心的缘故,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相信的人才得以与上帝进入圣约关系。这信心乃是上帝因着救赎之约而赐给选民的。
另一方面,我们的信条只说到一个圣约。这个圣约包含着这两个概念,也就是上帝各位格之间以及上帝与选民之间所立的约。在这个模式中,恩典之约是一个上帝与既是上帝也是人的基督作为选民的代表所立的圣约(请注意,在此处“恩典之约”在含义上与那些认为有“救赎之约”之人所认识的有所不同)。
《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31问很详细的道明:“上帝与谁立此恩典之约呢?”答案:“这恩典之约是与作为第二个亚当的基督而立的,并在祂里面,与作为其后裔的所有选民而立的。”行为之约是与亚当作为全人类的代表而立的,此约是亚当为了其后裔所立的。同样,恩典之约是与基督,也就是第二个亚当,作为选民的代表而立的,此约是基督为了其子孙所立的(看加3:16;罗5:15ff;赛53:10-11)。 在于选民,这是一项无条件的圣约。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圣约是建立在基督代表选民成全行为之约,并偿还罪债的条件上。
这个部分在以上的信条声明中得到详细的解说,并可以分解为以下的九个命题:
1. 圣约是圣父代表三一上帝,与祂那同是永恒的圣子立的。圣子将在日期满足的时候,成为人的样式,担任选民的中保与保证人。圣经在多处经文中有这样的教导:
《诗篇》89章3至4节:“我与我所拣选的人立了约,向我的仆人大卫起了誓:我要建立你的後裔,直到永远;要建立你的宝座,直到万代。”这首诗篇,就有如其他所有诗篇一样,以大卫为基督[那更伟大的大卫,或“大卫的根”(启5:5)]的预表。圣经表明,那圣约是与基督立的,而不仅仅是与大卫立的,因为在大卫死后,葬后许久,先知以西结预言说:“我必立一牧人照管他们,牧养他们,就是我的仆人大卫。他必牧养他们,作他们的牧人。……我的仆人大卫必作他们的王;众民必归一个牧人。他们必顺从我的典章,谨守遵行我的律例”(结34:23,37:24;比较 耶30:9;路24:44)。
《以赛亚书》42章6至7节:“我耶和华凭公义召你,必搀扶你的手,保守你,使你作众民的中保(中保:原文作约),作外邦人的光,开瞎子的眼,领被囚的出牢狱,领坐黑暗的出监牢”。这一节清楚地指明基督(比较赛42:1-3 与 太12-18-21)。它教导我们,圣约是一项拯救罪人脱离罪恶与撒旦的约。
2. 这项圣约是与基督(作为祂属灵子孙的元首或代表)立的。使徒保罗在亚当与基督的比较中清楚地教导说:“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吗?……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2,15,18)。就如亚当在死亡中作了他后裔的代表,基督就在生命里做了祂选民的代表。基督可称作“第二个亚当”:“经上也是这样记著说:‘首先的人亚当成了有灵(灵:或作血气)的活人’;末后的亚当成了叫人活的灵。……头一个人是出于地,乃属土;第二个人是出于天”(林前15:45,47)。
此外,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与教会借着圣约联合的关系。选民与基督被认为是一体的:“对我说:你是我的仆人以色列;我必因你得荣耀”(赛49:3)。当扫罗逼迫教会时,主问他:“扫罗!扫罗!你为什麽逼迫我?”(徒9:4)。
基督也被称为圣约的保证人:“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或译:保证人)”(来7:22)。保证人是为另一个人负起法律义务的人。圣约的应许主要是与基督立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著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著一个人,就是基督”(加3:16);“盼望那无谎言的上帝在万古之先所应许的永生”(多1:2)。
3. 这圣约是从亘古所立的。恩典之约在我们的信条中称之为第二个圣约,因为在出现与施行方面它后于行为之约。但在设立的时间和次序方面,它是第一个圣约。智慧的化身——基督说:“从亘古,从太初,未有世界以前,我已被立”(箴8:23);就是说:“祂的中保职分与工作——换句话说,在恩典之约里作祂属灵子孙的头,是从亘古所立的”(罗伯特.肖,90-91;比较诗2:6-8)。因此,基督在世上侍奉时常提到祂从圣父那里领受的先前的托付(约10:18,17:4-5;路22:29)。所以保罗对我们说,永生是“在万古之先所应许的”(多1:2)。因此,恩典之约也称作“永约”(来13:20)。
4. 这圣约源自上帝主权的美意,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愿颂赞归与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祂在基督里曾赐给我们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就如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著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使祂荣耀的恩典得著称赞;这恩典是祂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弗1:3-6)。
5. 当我们从上帝与选民的角度看恩典之约时,此约是单方面的(上帝必遵守)、(对人)则是无条件的。当我们把恩典之约视为圣父与圣子之间的约定时,此约就不是单方面的,也不是无条件的。此约的条件是:
a. 基督必须替选民遵行行为之约。从这角度来看,恩典之约是行为之约的延续。因此,基督取了人性以及人性的软弱,但因祂是由童贞女所生,所以祂无罪,也没有犯罪。这在《加拉太书》4章4至5节,《希伯来书》2章10节和4章15节可见。祂也使自己处于上帝的律法下,完全地成全律法,替选民赢得救赎。这在《马太福音》5章17至18节可以见到:“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比较诗40:8;约8:29)。
b. 基督为了背负选民的罪孽,便作了挽回祭——为了选民,亲自承担了选民违背行为之约所带来的诅咒。《以赛亚书》53章10至11节清楚地教导这一点:“耶和华却定意(或作:喜悦)将祂压伤,使祂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或作:祂献本身为赎罪祭)。祂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祂手中亨通。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祂要担当他们的罪孽。”第10节意译为:“如果祂的灵魂作挽回祭,祂必要见到子孙,使他们延长年日;耶和华的美意必将在祂手里昌盛 ”(转引自肖,90页)。请参考《约翰福音》10章17至18节。
c. 基督使选民重生,赐给他们信心,完全通过圣灵的工作使他们成圣,从而把他自己的功德应用在选民身上,使他们的生命分别为圣,奉献给上帝。我们可以从《约翰福音》17章19至22节中清楚地看见基督的这项工作:“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我不但为这些人祈求,也为那些因他们的话信我的人祈求,使他们都合而为一。正如你父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使他们也在我们里面,叫世人可以信你差了我来。你所赐给我的荣耀,我已赐给他们,使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合而为一。”。这一切都是藉着圣灵的运行而实施的,从《约翰福音》16章13至15节可以清楚地看见这一点。
6. 圣父代表三一上帝所立的圣约的应许包括:
a. 上帝会为基督预备一个不受罪污染的身体(来10:5),会用膏膏祂,会将圣灵没有限量地赐给祂,使他有资格担任中保的职分(赛42:1-2,61:1;约3:34)。
b. 上帝会扶持基督的工作(赛42:6-7;路22:43)
c. 上帝会拯救祂脱离死亡,将祂升高,超乎一切天上或地上的权势(诗16:8-11;徒2:25-28;腓2:9-11)。
d. 上帝会因着基督履行了圣约的条件,使祂能够差遣圣灵,通过将选民重生与成圣,来构成祂的属灵体;以及为了教育,领导与保护基督建立的教会(约6:37,39-40,44-45;14:26;15:26;16:13-14)。这是信条所强调的,信条表示上帝 “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
7. 在这项圣约的施行上,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我们必须小心地注意,此处提到的“归信耶稣”,严格来说,并非圣约中的一项条件、约定或要求(如果我们对条件的理解是属功德性的)。准确地说,此处所说的信心是指得着基督已替选民赢得的救恩的工具。基督完全的实现了圣约的条件。虽然《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问题32说:“要求以信心作为与祂联合的条件”但我们必须小心的查看上下文,因为它是“应许并赐给祂的选民圣灵,在他们心中生成这种信心,及其它与救恩相伴的美德……”等字句的分词。换句话说,句子的重点是在于圣灵的工作。信条的这部分也同样列明:“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主张信心是恩典之约的条件,这是阿民念派的教义。假如真是如此,这约就不再是本乎于恩典的约了。无论阿民念派如何鼓吹,说要罪人悔改、相信是件容易的事,仍然是罪人的工作。
请注意,从人的观点而言,可以说基督选民的信心与顺服是必需的。这项要求并没有功德可论,但却是工具性与告诫性的,也就是:(1)选民因着信接受圣约与圣约的应许,因而进入圣约的生命;(2)选民靠着应许而得着新生命,也本着新的顺服而将他们自己奉献给上帝。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恩典之约里不代表个人就没有责任。但就上帝立约的目而论,选民的信心与顺服属于圣约的应许,而非圣约的条件。
8. 《希伯来书》6章17至18节中暗示了不能满足圣约的要求当受的惩罚:“照样,上帝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藉这两件不更改的事,上帝决不能说谎,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励。” 这段经文引用了《创世纪》15章,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那是一幅生动的画面,但这立约是对已生效的恩典之约的重申。在那次的显现中,上帝单方面从肉块中经过,这意味着假如上帝不能遵守祂的圣约,祂将被毁灭,那当然是不可能发生的。《希伯来书》作者所谓的两件不更改的事就是:(1)上帝的圣言;(2)上帝的存有。
9. 恩典之约的标志与印记是:在旧约中是割礼与逾越节,在新约中是洗礼与圣餐。我们将在第27至29章更详细地道明。
圣约与遗命
7.4 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l 在圣经中,这“遗命”与“约”二字其实译自同一希腊字(diaqhvkh)。“遗命”是指遗命者为所留的把产业给予继承人的遗嘱。因为双方面都涉及死亡,约与遗命因此有了关联。死亡是约中所包含的诅咒,处于两位立约者设立关系的开端。除非不遵守约的条件,否则是不必死的。而“遗命”所涉及到的死亡则是处于两者关系的尾端,为了承受遗产,死亡是必要的。(参考欧帕默.罗伯逊著,《圣约里的基督》11-14页中的讨论)
l 在《希伯来书》9章16至17节中,“遗命”的意思非常清楚:“凡有遗命,必须等到留遗命的人死了。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若留遗命的尚在,那遗命还有用处吗?”但是,我相信在其他经节中 (来 9:15, 7:22; 路22:20;林前11:25), “约”这个词可能更合适。基督是为着偿还违约者当受的刑罚而死,而非以“留遗命者”的形式而死。然而,既然希腊原文允许这两种含义,《希伯来书》的作者便采用了‘遗命’的意思来强调基督的死,在上帝恩典之约的至高目的里是必要的。另一类似的比较是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16节使用 “你那一个子孙”,虽然在希伯来文里,这字是单数性的,但它也可以有复数性的含义,就是“众子孙”。在那里“你那一个子孙”是指向基督作为选民的代表。而在这里“diathêkê”是指向作为圣约的元首的基督,将在上帝的子民可以得儿子的名分——因此成为承受应许的人之前,为他们而死。
恩典之约在新约与旧约中
7.5 此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各有不同:在律法时代,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和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蒙恩之道而施行。它们都预表基督要来(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西2:17)。在那时代,藉着圣灵的运行,它们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诲,得建立(林前10:1-4;来11:13;约8:56)。选民藉着弥赛亚而有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加3:7-9,14)。
7.6 在福音时代,当所预表的实体――基督(加2:17;西2:17)显现的时候,施行此约的蒙恩之道乃是圣道的传扬、施洗与圣餐这两个圣礼(太28:19,20;林前11:23-25;林后3:7-11);这些蒙恩之道虽然为数较少,并且施行起来比较质朴,少有外表的荣耀,但是在它们里面,此约对万民,连犹太人带外邦人(太 28:19;弗2:15-19),显明得更丰富,更清晰,有更大的属灵果效(来12:22-28;耶31:33-34)。此约称为新约(路22:20;来8:7,9)。所以,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恩典之约,只是在不同时代,施行的方式不同(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这两节教导我们3项重要的事实:
1. 只有一个恩典之约,它在新约与旧约里有不同的施行的方式。它们因着道成肉身的前后而被称之“旧”与“新”。但在所有的要点方面,它们都是相同的:(a)基督在升天前后都是救世主,祂都以同样的方式拯救他们——本乎恩,也因着信。因此基督被称为“从创世以来被杀之羔羊”(启13:8)。祂也是在旧约之时所犯的罪过的挽回祭(罗3:25;来9:15)。因此,基督不只在礼仪中,更在献祭、会幕和圣殿的制度中预表性地展现出来(西2:17;来10:1-10)。(b)归信耶稣是旧约与新约中得救的工具性原因:“惟义人因信得生”(哈2:4;比较诗2:12;罗1:17;加3:11;来10:38)。这就是为什么旧约信徒可以成为信心的榜样的原因(参考《罗马书》第4章和《希伯来书》第11章)。那同样恩典的应许——属灵的恩典与永远的福分,在当时和现在都施行(比较创17:7与 太22:32;创22:18与加3:16;参考赛43:25-27;结36:27;伯19:25-27;但12:2-3)。
2. 恩典之约在旧约中是以那指向基督的预表与影子施行的。它也通过几项从属性的圣约来展现出来,每一项圣约都是同样的救赎主题,但渐渐的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清晰:
u 与亚当立的约(亚当之约)
(开始;《创世纪》3:15 —— 弥赛亚的应许)
u 与挪亚立的约(挪亚之约)
(保守;《创世纪》第9章 —— 宣布血的宗教含义(为赎罪)(比较创9:4;利17:11),指向弥赛亚为要取得救赎的挽回性死亡;彩虹是圣约的标记)
u 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亚伯拉罕之约)
(应许;《创世记》第12,15章 —— 割礼,作为圣约圣礼的标志与印记,来区分选民;土地产业被立为永恒属灵产业的预表)
u 与摩西立的约(摩西之约)
(律法;《出埃及记》19ff —— 设立礼义律(出24-30);把上帝选民生命之道的道德律总结并编成法典(出19-20))
u 与大卫立的约(大卫之约)
(王国领域;《撒母耳下》7:12-13;显明基督的王权)
这些从属性圣约的统一性可以通过两方面认识。首先,每一项圣约都是建立在前一项圣约上面。这是结构性的统一。接着,我们见到每一个圣约都有恒定不变的主题。这是主题性的统一。
a. 关于结构性的统一,(a)在与摩西所立的约落成时,主纪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参考出6:3-8);(b)在大卫之约里的大卫王,吩咐所罗门遵行摩西的律法(参考王上2:3);(c)《以西结书》37章24至26节当中一口气提及到众多的从属性圣约:“我的仆人大卫必作他们的王;众民必归一个牧人[提及大卫之约]。他们必顺从我的典章,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提及摩西之约]。他们必住在我赐给我仆人雅各的地上,就是你们列祖所住之地。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并子孙的子孙,都永远住在那里[提及亚伯拉罕之约]。我的仆人大卫必作他们的王,直到永远。并且我要与他们立平安的约,作为永约。我也要将他们安置在本地,使他们的人数增多,又在他们中间设立我的圣所,直到永远。”
b. 关于主题性的统一,我们在个别从属性圣约中见到同样的主题“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要作我的子民。”例如,在亚当之约中,参看《创世纪》3章15节;比较《创世纪》4章25节至5章23节与4章16至24节;在亚伯拉罕之约当中,参看《创世纪》17章7节;在摩西之约当中,参看《出埃及记》6章6至7节;在大卫之约当中,看《列王纪下》11章17节。
3. 因预表的本体(或:对范),也就是基督,完成了救赎的工作,所以,圣约在新约中的施行是比较质朴、清晰和丰富的。下列原因道明为什么新约时代优于旧约时代:
a. 它是由圣子——基督所施行,而非仆人——摩西施行(来3:5-6)。
b. 之前,真理部分被隐藏,部分通过预表与象征展现出来。但现今,它在道成肉身明澈的历史与教诲中显明出来。
c. 旧的施行大多是外表性、属肉体和礼仪性的——它包括了土地、圣殿、献祭、仪式与节日。但在新的施行中,这些都废去了,同时圣约的施行大多都是内在与属灵的。
d. 原来限于以色列一个民族,但现在却包括整个世界——没有种族与地区性的区分。
e. 新约包括了律法的内在化,重生与圣灵的内住,《耶利米书》31章33节,“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後,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比较结11:19)。在旧的体系中,上帝的律法是外在的——刻在石版上。一般来上,犹太人是无法遵守的。这是旧约的特征。但在新约中,上帝的律法是刻在选民(圣约的子孙)心中。这是生动的方式描写新约会包括重生与圣灵的内住。在新约中,上帝的子民不但会重生,因此能够遵守上帝的律法,也会有圣灵的内住,好让他们能够参透属灵的事,因为属灵的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参透。这也是《耶利米书》31章34节的意思:“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当然,耶利米是在用文学上夸张法来描写:这段经文不意谓着我们会有完全的知识。但有了圣灵的光照,我们的确比在旧体系中普通人知道得更多。
但这表明在旧约里,圣灵没有重生的行动吗?约翰.加尔文回答说:“……从前重生的先辈也是因着基督而得此恩典,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它是从另一处转移过来的。那穿透人心的力量,并非来自律法,而是从福音转移到律法的益处”(耶利米书注释20-47页,131页)。欧帕默.罗伯逊也说:“在旧约里,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确实的使罪人与上帝和好。只有期待基督将完成的工作,才能在旧约的规定中使人心更新”(圣约里的基督,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