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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十一章 论称义(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2017-06-02 真理与自由

第十一章 论称义

论称义的性质


11.1  凡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上帝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罗8:30;3:24)。他称他们为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惟独因着基督的缘故;也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福音所要求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对整个律法主动的顺服,以及他在受死时被动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全部的,也是惟一的义(罗4:5-8;林后5:19,21;罗3:22,24,25,27,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藉着信心领受并依靠他和他的义。这信心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徒10:44;加2:16;腓3:9;徒13:38,39;腓2:7,8)。


11.2  如此领受并依靠基督和他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约1:12;罗3:28;5:1);然而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始终有其他与救恩相伴的美德,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雅2:17,22 ,26;加5:6)。


11.3  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并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他父的公义(罗5:8-10,19;提前2:5,6;来10:10,14;但9:24,26;赛53:4-6,10-12)。然而,圣父既为他们而赐下基督(罗8:32),而基督的顺服和补偿也被接受为他们的(林后5:21;太3:17;弗5:2),并且二者都是白白赐予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7);目的就是叫上帝严格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罗3:26;弗2:7)。   


称义是指公开宣布一个人司法上为义,因此不再被定罪。在基督教中,称义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教义。在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宣称它为articulus standis vel cadentis ecclesiæ —— 使教会兴衰的重要教义。这是导致宗教改革的突出性课题。


我们需要强调在这三段中的几项要点:


1.   称义完全是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弗1:7)。即使是称义的工具——信心本身,也是上帝所赐的:“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3:24)。这说明我们称义并不是依靠我们自己的行为或义,“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因此宗教改革时的标语是:Sola  Gratia —— 唯独恩典。


2.   称义的范围:只有蒙上帝有效恩召,就是那蒙拣选的人,才称为义。这是明显的:“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30)。


3.   称义的性质:这不是人本性的改变,而是上帝司法性的宣判,是罪人与律法的关系的改变。它涉及司法上的宣判。这一点是清楚的,因为圣经时常将称义与定罪做对比,例如:“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比较罗8:33-34)。因此信条表明:称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因此,路德常常说,基督徒是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 —— 同时是罪人,也同时称义。保罗因此断言上帝“称罪人为义”(罗4:5)。


4.   称义的基础:称义并不是将义灌输或赋予给他们,也“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将基督对整个律法主动的顺服,以及他在受死时被动的顺服全部归算为他们的。”基督的义是罪人得以在上帝面前称义的唯一基础。没有人能够以全部或部分个人本身的义,在上帝面前称义。罗马天主教最根本的错误就是将重生者被赋予的义与基督归算给我们的义混淆。换句话说,她把成圣与称义混乱了。根据罗马天主教,基督的功德为我们取得使我们重生的恩典,我们由此而称义。对于他们来说,上帝在基督里面的义不是我们称义的唯一和完全充足的基础。 信徒的受苦与顺服是要称义所必需的。这与圣经背道而驰,圣经清楚表明,使我们称义的义不是我们自己的:“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腓3:9)。况且,这项教义最终意味着我们称义是因着我们如何生活而定,这是违反圣经教训的,圣经教导我们,我们称义:“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9)。


5.   称义的工具:Sola Fides —— 唯独信心。信心是罪人称义的唯一工具。圣经上说选民“称义是因着信”(罗3:28; 5:1),或“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7;哈2:4),这不代表说信心是称义的功德性原因。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信徒是因着信心或通过信心,而不是因为信心。 我们必须谨记这一点,因为至今,即使是在一些自称是加尔文派的人士的当中,这还是一项非常普遍的错误。罗伯特.霍尔丹(Robert Haldane)正确的说到“没有比将信心本身代替义,作为蒙上帝所接纳的,更为污染真理,或将信心当作拯救罪人的义。信心不是义。义是成全律法(《罗马书评注》,Banner of Truth,163页)”。信条谨慎的加入了限定词“唯一”:称义是“惟独用信心才能接受的”(《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33问),信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这是驳斥罗马天主教所教导的人因信心与行为而称义的教义。当雅各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他对“称义”一词并非采用严格的技术意义上的意义,而是“为证”的意思(比较路7:35)。雅各是说善行证明了基督徒的真实性。因此……


6.   称义的效果: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是“始终有其他与救恩相伴的美德,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Sola fides justificat, sed fides non est sola —— 称义是唯独因着信心,但这信心并不单独存在。雅各说:“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这当然不代表说称义是因着信心加上行为。路德这般说:“如果是关系到称义,那么,行为确是不在问题的考虑范围内。但是,真正的信心不可能不产生行为,就好比太阳必然发光一样。”我们也可以这么说,一个称义的人,也会领受到在他里面形成、使他成圣的义。没有成圣伴随的称义是不真实的。称义与成圣要与有区分,但不是截然分开(比较林前6:11)。现在有一种称为“时代论反律法主义”(dispensational antinomianism)异端,其古典形式,教导一个人可以接受基督为“救主”(Saviour),而不需要接受基督为“主”(Lord)。他们教导说,如果一个人祷告,接受基督,即使他没有归正或成圣的迹象,也会得救。这是我们的信条所警惕的。


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罗马天主教:     信心 + 行为 = 称义

时代论(反律法):   信心 = 称义–行为

改革宗:         信心 = 称义 + 行为


7.   称义的惠益:这由两个部分组成——罪得赦免与得蒙上帝悦纳。《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33问教导我们:“称义是上帝的作为,出于他白白的恩典,由此而赦免我们一切的罪,并悦纳我们为义人,这仅是因为基督的义归于我们,且惟独用信心才能接受的。”信条指出“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基督挽回性代赎使我们罪得着赦,就是说,祂承担了我们当得的惩罚:“他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赛53:11);“上帝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比较加3:13;西2:14)。基督担当了我们的罪,“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并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他们 [我们] 补偿了他父的公义。”这有时又称作基督被动的顺服。我们在上帝面前称义,不只仅仅是因为我们的罪得以代赎,也因着基督是我们圣约的代表(罗5:17-19),祂的义(主耶稣在世侍奉时,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律法的要求)归算于我们。这有时被称之为基督主动的顺服。我们可以说基督是我们称义的基础或功德因;基督的义本乎恩典归算于我们,是称义的形式因。


8.   称义的目的:是上帝得着荣耀。“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显明给后来的世代看”(弗2:7)。


论称义的定时


11.4  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便预定了使所有的选民称义(加3:8;彼前1:2,19,20;罗8:30)。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加4:4;提前2:6;罗4:25);虽然如此,但是,他们一直要到上帝所预定的时候,圣灵确实将基督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才得以称义(西1:21,22;加2:16;多3:4-7)。


这个部分所指出的是称义在某个意义上已在永恒中发生了—— 在于上帝不变与主权的预定要救赎选民;在另一个意义上,在客观的历史中,因着基督为选民的罪而死在十字架上而实现;还有一个意义,就是圣灵将基督所买赎的救恩应用到上帝每个儿女的身上时而实现。要注意,在这一章所强调的就是第三点,或称义的主观性。这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选民“一直要到上帝所预定的时候,圣灵确实将基督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才得以称义”(《威斯敏斯德信条》11.4)。我们可以说,选民在永恒中实质上已经称义,这也是上帝对选民的爱的基础,但是选民直到因着信心,与基督有生命的联合时,才会正式地、实际地称义。


可是,我们要了解到三一上帝位格在救赎之工中三重划分的重要性。假如过分强调圣父的预定之工,就会导致片面性的永恒称义论,这将导致我们否认选民在某种意义上,在救赎的有机施行前,是在上帝的愤怒之下的(看 弗2:3)。过分的强调基督在预定时间的救赎之工,疏忽称义已经是上帝主权性、不变性与不能取消的预定(因此是必然的,在某种意义上在永恒中已是真实的),这将导致我们在新旧约之间做出割裂性的划分,从而产生旧约圣徒是靠行为得救的教义。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圣灵在称义上的工作,而忽略选民是上帝永恒所爱的,以及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时已经为所有选民满足了上帝的公义,这会导致阿民念派所强调的信心与善行为称义的原因——也导致上帝恩典可抵抗论。


詹姆士.布坎南(James Buchanan) 说得很好:


一个是反律法主义者的错误,他们将称义说成是在圣灵使人重生之前,并且与圣灵重生之工毫不相干,却有时将称义与上帝永世的拣选看成是一样的,有时则是与基督的救赎之工看成一样,仿佛永恒拯救的目的与目的在预定时间的施行,或者在救恩的取得与将救恩实际应用于人的灵魂,这二者之间没有差别的。另一个是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以及他们在新教中的一些追随者的错误,他们把称义说成是不只唯独依赖基督完成的救工,也需要我们本身的顺服……但这些难题将分解为更宽泛、更深奥的问题;唯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追述到上帝对罪人施恩的永恒目的,这也同样包括基督对他们的救赎,与圣灵对他们的重生(《称义论》,BOT,402-3页)。



论称义与赦免


11.5  上帝继续赦免已经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不会从称义的地位堕落(路22:32;约10:28;来10:14),但他们可能因犯罪而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致使他的脸不再光照他们,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罪行,恳求饶恕,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这部分主要教导我们,称义废掉罪人过去、现今与将来的所有罪债。义人有司法上的赦免。但是,圣经教导我们,我们可以招致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因此,圣经教导我们要承认罪行与悔改,由此来寻求上帝父的饶恕。


罗伯特.肖这般解释:

称义是一次性完成的,因此,那些称义者不会再被定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他们之后所犯的罪不能使上帝撤回已经恩赐给他们的饶恕;但罪可以使他们招致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并在现世中受到上帝的管教(诗89:30-33)。这里我们要注意司法上的赦免和如父般赦免二者之间的不同。虽然上帝以审判官的身份,在称义之日,极其自由、无条件地饶恕信徒所有的罪。但是,祂以父的身份所赐给祂称义的立嗣的赦免,一般需要他们作出适当的预备,接受并改进这项特权。他们应当在上帝面前谦卑自己,坦率的承认罪行,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并诚挚地恳求上帝除去祂如父一般的不悦,恢复祂如父般的笑容。


论在旧约内称义


11.6  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22-24;来13:8)。


我们已经在《威斯敏斯德信条》7章4至6段的注解中处理了这个题目。《希伯来书》所要证明的就是,旧约的献祭都是指向基督的影子和预表,所教导的也是这一教义:“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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