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论道德律作为生命的永久规则
19.1 上帝赐给亚当一个律法,作为行为之约,用来约束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严格、持续地顺服;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违背受死;并赐非他守此律法的能力(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伯28:28)。
l 这个部分的内容已经在《威斯敏斯德信条》4章2段提及 (上帝按自己的形象造人,并把祂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比较罗2:14-15),与《威斯敏斯德信条》7章2段也曾提及(上帝与亚当设立行为之约,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将生命应许给亚当;比较罗5:12,19;10:5)。
l 这律法写在人的心中,在行为之约中,是人生命的基础,一般称此律法为道德律。这是因为它是上帝旨意的启示,而上帝是人道德方面的主宰,这律法是人道德行为的标准与规则。
l 当亚当违背了行为之约后,因着原罪,人不再可能通过顺服律法来得生。因此,保罗声明:“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a)。
19.2 在他堕落之后,此律法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之中,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13:8,9;申5:32;10:4;出34:1;罗3:19);前面四诫包含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l 道德律是公义的完美标准,上帝不仅将这道德律加于亚当身上,也加于他的后裔身上。它的要求既是绝对、普遍的,也是永久的。[确实,那因行为之约,完全顺服律法就得生的应许也没有完全无效,只是因为自从亚当堕落后,任何通过自然生育的人都无法完全满足律法的要求。感谢上帝,祂赐给我们第二个代表,第二个亚当——耶稣基督,基督代表我们成全了律法(或行为之约)的要求]
l 道德律之所以可以作为人生的标准,是因为它刻在第一个受造人的心中或良知上,也因此刻在他所有的后裔心中。可是,因为人的堕落而使良知昏暗,刻在他心中的律法虽没有彻底毁灭,却遭到了毁损。这就是为什么无论何处,哪个时代和文化的人都知道,例如:必须敬拜上帝——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地都有宗教;应当尊敬与顺服父母——这在中华文化中延伸为极端化的孝道,也表现在祭拜祖先的习俗上;杀人与偷窃是犯罪行为;等等。
l 但是,因为人的败坏,刻在人心中的律法越来越模糊。因此,上帝将这律法总结起来,并刻在两块石版上,以极度庄严的方式交给作为祂选民的以色列。在这个形式上,道德律一般上被称为十诫(“十言”)。
l 威斯敏斯德神学家,依据加尔文的分法,将十诫分为两个部分,前四诫是第一个部分,包含我们当敬拜上帝的本分,后六诫是第二部分,包含我们当敬爱人的本分。请注意,这个区分只是逻辑上的区分,而不是实际上的区分。有许多现代学者认为十诫有两份,就如古中东文化立约时那样:一块刻有十诫的石板是上帝的,另一块刻有十诫的石板是以色列的。但这说法是对是错,并不如十诫的逻辑性区分更重要。罗马天主教与路德教会将十诫分为前三诫和后七诫。他们将我们所知的第一诫与第二诫结合在一起算为一诫,然后把第十诫分为两诫。因此,他们的第九诫是“不可贪恋人的房屋”,而他们的第十诫则是“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如加尔文所言,这样的区分法不仅荒谬,也毫无圣经根据。况且,这样的区分法,是有人故意要除掉在第二诫中所教导的敬拜规范。加尔文与所有改革宗人士都相信,第二诫的内容并不是关于敬拜别的神(这是路德教会与罗马天主教所持的立场),而是关于如何敬拜那永活的真上帝
l 十诫可以简要总结如下:
我们对上帝的本分:
I.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è敬拜的对象
è惟独敬拜上帝
II.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è敬拜的模式
è当以上帝规定的模式敬拜祂
III.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
è敬拜的精神
è真诚敬畏上帝的名
IV.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è敬拜的时日
è当守安息日为圣
对人的本分
V. 当孝敬父母
è尊敬与顺服上帝所立的权威
è要尊敬、顺服父母与上帝所立的其他权威
VI. 不可杀人
è尊重人生命的神圣性
è避免愤怒,尊重人的生命
VII. 不可奸淫
è尊重婚姻与性生活的神圣性
è心灵、语言与行为的纯洁
VIII.不可偷盗
è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
è要诚实与勤奋
IX.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è尊重真理的神圣性
è要说实话
X. 不可贪恋人的……
è征服心中的邪情私欲
è对上帝所赐给我们的一切有满足之心
论上帝律法的三重划分
即使泛泛阅读圣经,也会立刻明白上帝赐给人的不仅仅是道德律。上帝的圣言所显明的上帝的律法,可以分为三大类:道德律,礼仪律和司法律(judicial law,又称“民刑律”civil law)。
19.3 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把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这未成年的教会,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为、苦难和惠益(来9,10:1;加5:1-3;西2:17);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在新约时代都被废止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l 上帝将礼仪律赐给未成年的教会——以色列的子民。这些律法是关于献祭、会幕、祭司、圣日。这些律法都是指向基督与祂的救赎之工的影子与预表。它们向旧约信徒显明基督。例如,每当犹太人献上动物为赎罪祭时,它们是在表明有一天基督会为他们的罪而死。相反,假如我们不明白礼仪律,我们就不能明白基督的工作。假如你不了解礼仪律中的动物献祭,就无法明白基督的献祭。不了解礼仪律,你也不能了解为什么约翰说基督住(英文:Tabernacle, 希腊文:skēnoō)在我们中间,除非你知道礼仪律中有个会幕(英文:Tabernacle,希伯来文:´ôhel)。这些律法预备上帝的子民迎接即将到来的基督,当基督到来以后,就不再需要它们了。礼仪律就像根蜡烛,使上帝的子民看见基督,以及基督将代表他们所作的一切。基督——上帝之子、公义的日头,已经出现,其光线有医治之能,因此我们已不需要蜡烛了。
l 旧约教导我们,整个献祭制度将会随着基督的到来而废止:“一七之内,他必与许多人坚定盟约;一七之半,他必使祭祀与供献止息。那行毁坏可憎的(或作:使地荒凉的)如飞而来,并且有忿怒倾在那行毁坏的身上(或作:倾在那荒凉之地),直到所定的结局。”(但9:27)因此,新约圣经清楚地教导说:现在,所有的礼仪律已经废止,“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藉著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5)。这也是《希伯来书》的神学论题。
l 请注意我们的信条也教导礼仪律的另一个用途,这个用途现在很少有人强调,就是“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所引用的经文(林前5:7;林后6:17;犹23)暗示,当时制定《威斯敏斯德信条》神学家考虑到分别为圣的教义,也就是与罪和罪人分别开来,例如“[上帝]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林后6:17)。
19.4 上帝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国家,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法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一般衡平法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出21,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l 司法律是关于司法判决的律法,上帝将此律赐给以色列,是管理当时在巴勒斯坦地,预备弥赛亚到来的以色列的工具。因为以色列已不再执行旧约教会的功能(或如信条所言,“未成年的教会”),因此这些律法对我们不再适用。
l 等到基督完成祂道成肉身的救赎之工时,教会已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因此,这些律法也就废止了。然而,这些律法可以作为审判和公义的指南。这是因为民刑律显明了上帝的旨意,如果各个国家的法律是照着上帝所启示的民刑律而定,就会更加有效。例如,在上帝的民刑律下,偷窃的人不只要偿还所偷得的,还要加倍奉还。假如你偷了一头牛,你就要赔偿五头牛。假如你偷了一头羊,你就必须赔偿四头羊(出22:1)。这比浪费纳税人金钱的牢狱之刑更加有效。
l [司法律包括了民法与刑法。民法涉及到债务、离婚、遗产、或其他关系所产生的私人纠纷。而刑法则是国家采取惩罚措施所禁止的行为或罪行,譬如:杀人、叛国或偷盗。至于民事案件,有罪的那一方被责令以适当的方式赔偿受害者。不过犹太人对民法与刑法的区分性并不明确。几乎所有的罪过都是私人检举。假如有人遭到谋杀,他的亲属有责任杀死谋杀者,或是将他追逐至最近的逃城接受审讯。然而,以色列人所犯的罪都有宗教性的一面:偷盗或奸淫不只是得罪邻舍,更是得罪上帝。理论上,每个以色列人都应该为这样的行为感到震惊,并要惩罚犯罪的人。假如这样的行为持续的话,那么上帝本身便会介入惩罚犯罪的人、他的家属,甚至涉及整个以色列国。虽然大多数这类案件是交由个人来处理,但因这样的宗教因素,所以每项过犯带有犯罪的特征。有些宗教性的过犯,譬如:不遵守安息日(民15:32-36)或崇拜偶像(申13),都被视为极其可憎的。因此,整个以色列国有责任起诉与惩罚犯罪者。这相当于现代人对犯罪的理解。]
19.5 道德律永远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还是其他人,都当顺服(罗13:8-10;弗6:2;约壹2:3,4,7,9;罗3:31;6:15);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不仅丝毫没有废掉,反而更加强了(太 5:17-19;雅2:8;罗3:31)。
l 这一段肯定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的权威性、永久性和普遍性。道德律永远适用,有约束力,因此它是永久性的。不只基督徒当遵守道德律,非基督徒也当遵守,上帝也会按照祂自己的律法审判他们。因此,道德律是普遍性的。
l 有些人说,基督徒现在是在恩典之下,因此不需要继续再守律法。可是,耶稣在传讲完登山宝训之后,就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在另外一处,祂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主总结了十诫。因此,认为基督徒不必遵守十诫,就是与基督的教导抵触,也否认了基督徒必须爱上帝与邻舍的责任。
l “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 这句话颇为难解,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所提供的参考经文给我们提供了一丝线索:“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10-11)。十诫不只约束基督徒顺服律法在字面上的意思,也包含顺服律法所隐含的一切内容。因此,第一诫不仅仅是指不拜别的神,也指要承认上帝为唯一的真上帝,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的敬拜祂,荣耀祂。
论道德律的用途
19.6a 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生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罗7:7;3:20),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雅1:23-25;罗7:9,14,24),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
l 请注意信条精确的字句:“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既然信徒已在基督里称义,他们就不会在律法之下被定罪或称义。那非信徒呢?在某种含义上来说,非信徒还是处于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因为他们在亚当里一起堕落,不能藉着律法称义,但他们会被律法定罪。这不只仅仅因为亚当是他们的代表,也因为他们确实亲身违反了律法。然而,律法“对于他们[信徒]以及别人[非信徒]都大有用处”,此外信条所讲述的是上帝的律法对重生者与非重生者都适用的普遍性功用:
i. 律法显明上帝的旨意,也就是上帝要人尽的本分:“耶和华啊,你曾将你的训词吩咐我们,为要我们殷勤遵守。但愿我行事坚定,得以遵守你的律例”(诗119:4-5)。
ii. 律法显明人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iii. 律法驱使他们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罗7:9,14,20)。
iv. 律法引导并使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一位救主:“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7:24-25)。
19.6b 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但他们当知,自己因所犯的罪也应受什么惩罚,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利26:1,10,14;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
l 律法也有唯独为重生者而设的特殊用途:
a. 律法抑制他们的败坏。它禁止犯罪,也警戒他们,指出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告的咒诅,但他们当知道,自己所犯的罪当受什么惩罚。“倘若他的子孙离弃我的律法,不照我的典章行,背弃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要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用鞭责罚他们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将我的慈爱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实废弃。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诗89:30-34)。
b. 律法勉励他们顺服。虽然律法不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从律法中得知他们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著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
l 关于律法的用途,加尔文在其《基督徒敬虔学》(ICR 2.7.6-12)中,为我们提供了最实用的总纲。加尔文提出了三项主要用途:
è 首先,律法显明上帝的义,也就是上帝唯一接受的义。在这同时,律法警戒、告诉、证明,以及最终谴责所有人的不义(《基督徒敬虔学》(2.7.6)。加尔文称这为律法的神学性的功用。如此,律法就像:
a) 一幅画,描写我们的创造主与祂的义(罗7:7);
b) 一面镜子,反映我们没有任何义(比较罗3:20;雅1:23-25)。
è 其次,律法尤其约束未重生者,以其可畏的警戒,促使他们转向基督(《基督徒敬虔学》2.7.10-11)。这是律法教育性的功用。如此,律法就像:
a) 一条绳子,约束罪恶(比较罗2:14-15);
b) 一条拐棍,引导未重生者寻求基督(比较加3:24)。
è 第三,律法使信徒看见也明白上帝的旨意的性质,促使他们行善(《基督徒敬虔学》2.7.12)。这是律法道德性的功用。在这方面,律法就像:
a) 我们脚前的灯,是我们路上的光(诗119:105);
b) 刺棍,促使我们谦卑地与上帝同行(传12:11)。
论律法与恩典的关系
19.6c 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 ,14;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l 既然基督徒已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那么任何努力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就不在恩典之下,而是在律法之下。这样的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律法真正的作用是鼓励信徒顺服,并抑制作恶。因为一个人努力遵行律法,就断定他是未重生者,或在律法之下,这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努力顺服上帝律法的人,更有可能是藉着基督的灵有新顺服的重生者。
19.7 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多2:11-14);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结36:27;来8:10;耶31:33)。
l 那些希望削弱律法在基督教教会中的重要性的人,时常将律法与福音对立起来。然而,虽然我们确有必要区别律法与福音,但不可把二者皆然二分。首先,律法显明了福音的必要性。因为罪的存在,所以需要拯救的福音,“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因此,保罗表明:“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2)。其二,罪人藉着福音从罪中得救,这包括了罪的捆绑与咒诅。因此,基督徒会甘心乐意,自由自在地遵行上帝的旨意,也就是顺服上帝的律法。所以,先知以西结与耶利米说到新约时,特别强调顺服上帝的律法:“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7)。“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後,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