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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2017-06-13 真理与自由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论基督徒的自由的范围

 

20.1a  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赎的自由包括:免除罪债的自由,脱离上帝定罪之震怒的自由,和脱离道德律的咒诅的自由(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们从现今这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加1:4;西1:13;徒26:18;罗6:14)、苦难的煎熬、死亡的毒钩、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救拔出来(罗8:28;诗119:71;林前15:54-57;罗8:1);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罗5:1,2),顺服祂,不是由于奴仆的恐惧,而是由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罗8:14,15;约壹4:18)。

 

基督徒的自由包括:

 

a.  否定性的:

i.       免除罪债的自由,也因此免除上帝定罪性的愤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圣经明白的教导我们,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多2:14)。基督为救赎我们“受了咒诅,”(加3:13) ,也因此拯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a),以及“将来的忿怒”(帖前1:10)。

ii.      脱离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以及这世界的吸引力的自由。父上帝“救了我们脱离黑暗的权势,把我们迁到祂爱子的国里”(西1:13)。在我们未归正之前,不能不犯罪。我们在撒旦的捆绑和罪的权势之下。基督以祂的灵重生我们,就使我们脱离了这捆绑。因此,我们现在有能力不犯罪,也能够抵制这个世界与世俗的诱惑。

iii.    脱离死亡的毒钩与苦难煎熬的自由。因为我们必将复活,所以我们脱离了死亡的毒钩:“这必朽坏的既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既变成不死的,那时经上所记‘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就应验了。死啊!你得胜的权势在那里?死啊!你的毒钩在那里?死的毒钩就是罪,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感谢上帝,使我们藉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胜”(林前15:54-57)。基督并没有使我们免去遭受这世界所有的苦难,但祂应许我们必会救我们脱离苦难的煎熬。我们会从苦难的煎熬中得拯救,不止是因为没有任何事物能叫我们与上帝的爱隔绝,更是因为现世的苦难对基督徒都是有益的:“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 8:28)。

 

b.  肯定的:

i.       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我们又藉著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上帝的荣耀”(罗5:1-2) 。“我们因信耶稣,就在他里面放胆无惧,笃信不疑的来到上帝面前”(弗3:12)。

ii.      得以自由的心灵来侍奉上帝。上帝的子女甘心乐意地顺服上帝:“顺服祂,不是由于奴仆的恐惧,而是由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这是因为上帝的子女有着心灵的改变,也有圣灵的内住。“因为凡被上帝的灵引导的,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罗8:14-15)。“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著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约壹4:18)。

 


新约信徒胜过旧约信徒的优势

 

20.1b  这一切也属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他们从犹太人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的轭下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并且能更加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来4:14,16;10:19-22),与上帝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丰盛(约7:38,39;林后3:13,17,18)。

 

在上半段中所描述的自由是新约旧约信徒都享有的自由。然而,新约信徒有额外的益惠,比如:

 

a.  他们从礼仪律的轭下得了自由。礼仪律包括了指向基督的影子与预表。既然现在基督已经完成了祂的救赎之工,那礼仪律已无作用。因此,彼得责备耶路撒冷议会的一些成员,因为他们以为礼仪律对基督的门徒仍然适用:“现在为什么试探上帝,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徒15:10-11)。

b.  他们能更加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当基督在骷髅地十字架上完成了代赎之工,殿里遮盖至圣所的幔子裂为两半,这象征着现在我们能自由的进到施恩宝座前。当《希伯来书》的作者这样写道:“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著他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他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著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来10:19-22;比较来4:14),此时《希伯来书》的作者所想到的好像就是这一点。

c.  享有更丰盛的与上帝自由之灵的交通。“无疑,在旧约时代,圣灵已经被差遣到教会中;但圣灵更广泛更丰盛的浇灌,是为新约时代而保留的”(罗伯特.肖, 253页)。这就是为什么基督说要等到祂得着荣耀后,才赐下圣灵来。“信我的人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耶稣这话是指著信他之人要受圣灵说的。那时还没有赐下圣灵来,因为耶稣尚未得著荣耀”(约7:38-39)。圣灵将在新约时代更加丰盛的浇灌下来,这早已在旧约时代就已经预言了,例如:“以后,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你们的儿女要说预言;你们的老年人要做异梦,少年人要见异象。在那些日子,我要将我的灵浇灌我的仆人和使女”(珥 2:28-29;比较赛44:3)。因此,保罗在比较旧时代与新时代时,将旧约的信徒比喻为蒙上了帕子,而新约信徒则享有自由的特权,好像从镜子的返照中看见主的荣光(林后3:13,17-18)。

 

论良心的自由

 

20.2  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并使良心在信仰或崇拜上,不受那些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令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林后1:24;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或遵守此类命令,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诗5:1);若要求人毫无保留地相信,绝对地、盲目地服从,这乃是毁灭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良知是我们分辨道德是非的本能。它就好像是上帝在人心中所设的下级法院。良心若是从上帝的圣言受教,并顺服于上帝的圣言之下,对于基督徒而言就有一定的权威性。“上帝是良心的主宰”说明了唯独上帝有权支配人的良心,而我们的良心也必须唯独顺服祂的权威,而非属人的传统或教义。

 

信条用词精确,教导我们说,我们的良心必须不受以下约束:1)各种属人违背圣经关于基督徒生活的主义与规条[比较《威斯敏斯德信条》20.4, “信仰、崇拜或品行”];2)各种属人在圣经之外[就是上帝的圣言没有教导或认可的]关于信仰或崇拜上的主义与规条

 

换句话说,在信仰和崇拜上,良心必须顺服上帝的圣言中所明确教导的真理。例如,基督徒不应该受任何上帝的圣言所不认可的礼仪或仪式的约束。1551年,约翰.诺克斯(JohnKnox)成为英皇爱德华六世的牧师。与此同时,圣公会的《公祷书》正在修订,当诺克斯发现在领受圣餐时,会众必须下跪,《公祷书》已经在印刷商的手中。诺克斯认识到那段陈述毫无圣经根据,是罗马天主教的弥撒的残余,将它纳入《公祷书》中是不必要的。不当为一项无关要紧的事而约束信徒的良心。诺克斯为此在英皇面前极力辩护,英皇也为此而将一项名为“黑色规则”的标题插入书中,说下跪并非是必要性的。

 

至于基督徒的日常生活,信条教导我们,如果是违背圣经教训的,我们就不可以服从;如果是无关紧要的事,基于司法或教会的需要,基督徒就当顺服于法律的要求。打个比方,在新加坡基督徒必需顺服交通规则,交通规则规定,一个路人在交通灯前要过马路,即使路上没有车辆,也不能在行人灯是红色时过马路。但是,一个基督徒不能遵行要基督徒得罪上帝的法规。如果政府禁止任何人向公众见证基督,那有责任心的基督徒就不能顺服这样的法规。他当与彼得约翰一样说:“听从你们,不听从上帝,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比较 5:29)。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相信这样的教义或顺服这样的命令,更不应该把这样的教义或命令强加在他人身上,要他们盲目信从。这样做就是在破坏良心的自由。

 

论放纵私欲的行为

 

20.3  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纵欲的,乃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真谛;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约8:34;路1:74-75)。

 

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是基督徒生活的准则,因此基督徒的自由绝不是摆脱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事实上,当我们重生时,我们的灵魂从罪的捆绑中得自由,上帝把新的意志和渴望赐给我们的灵魂,使我们渴望顺服上帝的律法。因此,先知以西结与耶利米说到重生为新约的恩惠时,强调上帝赐给重生之人新能力与新意志,使他们顺服上帝的律法(结36:27;耶31:33)。雅各也称道德律为那全备、使人自由的律法(雅1:25)。既然罪就是违背上帝的律法(约壹3:4),真正脱离罪的自由就必然是包括顺服律法的能力。此外,当上帝在西乃山赐下概括上帝律法的十诫时,序言就是“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1-2)。换句话说,上帝之所以吩咐以色列顺服祂的律法,是基于他们已经从埃及之地被释放出来。新约教导我们,这种从埃及得释放就是预表我们从罪与撒旦的捆绑中得释放(比较路1:72-75;创15:8-21;来6:13-20;罗4:13;加3:16ff)。因此,十诫的序言对我们有非常重要的属灵意义,它教导我们:“因为上帝是主,是我们的上帝和救赎者,所以,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一切诫命”(《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44问)。

 

基督徒不仅得蒙上帝的恩赐,有顺服上帝的律法的渴望与能力,也有责任顺服上帝的律法。而且,对于基督徒而言,并不觉得上帝的律法是难守的(约壹5:3)。确实,基督徒在顺服上帝的律法中找到了真正的自由。基督徒的自由就如鱼在水中,自由遨游;基督徒并不是离开了水的鱼,虽然没有水的约束,却面临死亡的危险。因此,基督徒不能犯罪,仍狡辩那是基督徒的自由。这样做就等于为自己的放荡找借口,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5:13)。例如,一个已婚的基督徒,不可以为与不是他妻子的人同居而辩护,说那是基督徒的自由。这样做是在向上帝犯罪。

 

放纵私欲就是在破坏基督徒真正的自由,因为上帝拯救我们“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

 

论教会成员或公民的职责

 

20.4  并且因为上帝的意思不是要叫祂所设立的权柄与基督为我们所买赎的自由互相毁坏,而是使二者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反对国家或教会的任何合乎律法的权柄,或其行使的人,都是抗拒上帝的命令(太12:25;彼前2:3-15;罗13:1-8;来13:17)。凡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背天性,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则,或违反敬虔的实意,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质上,或在其发表和提倡的方式上,有损基督在教会中所设立的和平与秩序的荒谬意见和行为,都可以由教会予以谴责( 罗1:32;林前5:1,5,11,13;约二10,11节;帖后3:14;提前6:3-5,又多1:10,11,13又3:10;太18:15-17;提前1:19,20;启2:2,14-15,20,3:9),并由国家官员的权柄(申13:6-12;罗13:3,4同约二10,11结;拉7:23-28;启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 :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赛49:23;亚13:2,3)合乎律法地予以制裁。

 

这一个部分总结如下:

a.   教会或国民政府有权立法。只要这些规则不违反上帝的圣言,就当被遵守。“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罗13:1)。“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彼前2:13;比较第五诫)。

b.   因此,不遵守规则的人,不可以自称是在行使基督徒的自由。“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2)。“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藉著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上帝的仆人”(彼前2:16)。

c.   拒绝顺服,或发表违反国家或教会原则的意见的人,可能会损坏教会或国家的和平。更广泛地说,“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背天性,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则,或违反敬虔的实意”,此人当根据所犯的罪,接受教会或国家的制裁。(比较 国家权柄的制裁:罗13:3;教会的劝惩:太18:15-17;林前5:1-13;帖后3:6,14-15)。

请注意:“教会所谴责的并不是一般的罪,而是有损基督徒属灵利益的丑闻;国家官员当惩罚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性的罪,而是罪行”(罗伯特.肖,260页)。

如果一个人并不赞同教会的教义或惯例怎么办?这人仍然可以继续作教会的会员,就如不赞同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则,仍然可以继续作为一国之民一样。然而,只要他还是教会会员,就有责任不贬抑教会的教义或国家的法律规则,也不可破坏教会或国家的和平。如果教会行的或教导的是违反教会宪章,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就有权利,甚至有责任提出抗议。这对于国家而言,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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