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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2017-06-15 真理与自由

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

 

22.1  合乎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讲述或应许的事作见证,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宣誓就是人呼吁上帝为他所说的真实真相(叙述性的宣誓),或是承诺(承诺性的宣誓)的证人。宣誓与普通的承诺,或是普通的一句话的不同之处在于,宣誓包括呼吁上帝审判,惩罚不说真理或真相,或是不遵守承诺的立誓人。

 

很清楚,在旧约时代,宣誓是合法的,因为旧约圣经明确地教导犹太人,要用上帝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事奉他,专靠他,也要指著他的名起誓”(申10:20)。 其实上,第三诫预设的就是以上帝之名起誓的合法性,所告诫的是起假誓(出20:7,利19:12)。

 

那在新约又如何呢?宣誓还是被允许的,也是正当的,因为使徒保罗经常起誓来肯定他所说的:“我呼吁上帝给我的心作见证,我没有往哥林多去是为要宽容你们”(林后1:23;比较 罗9:1;加1:10)。

 

请注意,此处信条将宣誓与许愿界定为崇拜的一部分(另外参看《威斯敏斯德信条》21.5)。这是因为宣誓与许愿的性质——它们是在上帝与祂的子民面前所立的。

 

22.2  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不论是在旧约圣经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话语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因为惟有上帝能知晓我们的心灵,拥有审判的权柄,也永远至公至义。因此,当我们用上帝的名来起誓时,我们是呼吁上帝的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以及祂的公义。所以我们只能用上帝的名来宣誓。用别的名宣誓是有罪的,这不只违反了《申命记》6章13节的吩咐:“你要……指着他的名起誓”,也剥夺了本来属于上帝的尊荣,还涉及到迷信式的偶像崇拜:将能力归咎于用来宣誓的东西,而这东西本没有能力。

 

况且,既然上帝是超然圣洁与至高无上的上帝,那么,在应用祂的名宣誓时,我们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而不是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我们必定要凭诚实、公平、公义宣誓(耶4:2)。

 

在《马太福音》5章34至37节中,主责备犹太人鲁莽、轻率的宣誓习惯:“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为天是上帝的座位;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头起誓,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黑变白了。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主是一概禁止宣誓,但这是不可能的。首先使徒保罗也常常宣誓,并没有暗示那是不妥的;第二,主并没有谴责使用主的名来宣誓,而是谴责用圣殿的陈设来宣誓。或许犹太人过于轻率地宣誓,是因他们知晓用上帝的名来宣誓的严重性。

 

信条忠告我们,宣誓应该是“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这包括在审讯当中作证,或发表重要的宣言,或是与另一国结盟—— 当然,这是建立在不违反真道与忠于上帝的情况下。况且信条建议,当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宣誓时 ,一个凭良心行事的基督徒应当遵从。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和平与秩序: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6:16)。

 

22.3  凡宣誓者,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不应起誓把自己束缚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是他如此相信的,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创24:2,3,5,6,8,9)。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若拒绝合乎圣经之权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5:12;出22:7-11)。

 

当我们宣誓时,这里有几项重要的事项须注意。首先,如果我们是为坚持真理而宣誓(譬如在司法审讯时),那么,我们只能在完全相信那是真实无疑之事的情况下宣誓。第二,如果它涉及到我们承诺实行一些事,那么我么必须确保:(a)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b)我们能够并决心实行。

 

如果这两项事项能够达成,那么基督徒就应当顺从宣誓。

 

22.4  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 46 32427 46 14987 0 0 1199 0 0:00:27 0:00:12 0:00:15 3095;诗24:4)。宣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属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 ,也得遵守实践(撒上25:22,32-34;诗15:4);纵使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弃(结17:16,18-19;书9:18-19同撒下21:1)。

 

1. 我们应该怎么宣誓?

a.     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

b.    宣誓时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就是说,“思维上与宣誓的词句,在共同的、明确的意思上,必须完全吻合,也必须是实施者所理解得(罗伯特.肖,288页)。“如罗马天主教那般,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内心有所保留,那是阻挠宣誓的用意,摧毁人的信心,使宣誓者犯上了极其恶劣的作伪证之罪。”(罗伯特.肖,288-9页)

 

2. 宣誓的限制是什么?

a.     宣誓不能迫人犯罪。

b.    但在非属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 ,也得遵守实践: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b)。

 

3. 假如是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呢?

与罗马天主教的教义相反,我们必须遵守所立之誓。这是圣经中明确的教导,例如以色列被基遍人蒙骗,与他们立誓(撒下21:1比较书9:1-15),西底家与尼布甲尼撒立誓(结17:16-19)

 

论许愿

 

22.5  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性质相同,以用相同的宗教慎重去宣说,用相同的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22.6  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若要所许的愿蒙悦纳,就当甘心乐意,出于信心,并明白所包含的本份,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由此,我们对须尽的本分,或对与这些本分有关的事,应当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申23:21,23;诗50:14;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22.7  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从上帝应许得着能力去实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这样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决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定义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性质相同,只是它是向上帝许的,而非对人许的。与宣誓不同的是,在宣誓中,我们是呼吁上帝为见证人;在许愿中,我们是呼吁上帝与人同为见证。即使没有人证,也不减少许愿所包含的责任。我们应当同样慎重:“你向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他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不可任你的口使肉体犯罪,也不可在祭司面前说是错许了。为何使上帝因你的声音发怒,败坏你手所做的呢”(传5:4-6)。

 

目的:(a)承认:“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b)“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为此哈拿向主许愿:“万军之耶和华啊,你若垂顾婢女的苦情,眷念不忘婢女,赐我一个儿子,我必使他终身归与耶和华,不用剃头刀剃他的头”(撒上1:11)。

 

用途对须尽的本分,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这帮助我们认识到我们肉身的软弱与健忘。许愿与上帝的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上帝以祂权威性的命令约束我们;前者是我们甘心乐意的约束自己。许愿带有次要的义务性,而律法带有主要的义务性。因此,如果我们所许的愿抵触到律法,那么我们应当给予律法优先权。许愿在道德中立,或正面性质的义务上,是非常有用的,例如教会会员誓言:“主如何使我富足,我便如何奉献给主的工作。”结婚誓言也同样有用。

 

合法性条件:(a)“甘心乐意”,就是说,不被迫的;(b)“出于信心”;(c)出于良心上的责任

 

限制:(a)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b)所许的必须是自己有能力办到的;(c)上帝应许赐给能力实行的。因此修道者终生独身(与林前7:2,9 相反),自甘贫穷(与弗4:28 相反)以及服从罗马教皇(与彼前4:2;林前7:23相反),此类许愿都是不合法的,这些都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

 

注意:不合法的许愿是不当遵守的。一个人如果之前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是会使他得罪上帝(而不单只是丧失财富或名誉——诗15:4),那人就当悔改,放弃所起的誓,认为那是空虚与无效的。因此,希律应当悔改,放弃所起的誓,而非为了所起之誓,非得斩了施洗约翰不可,这样就加重他的罪孽(可6:23,26)。


 

总结

 


内容

向谁立

证人

约束

宣誓

声明

上帝

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

承诺

善良和公义的事;

他相信是善良和公义的事;

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

许愿

承诺

唯独上帝

上帝 与

人(随意)

不是圣经所禁戒的事;

许愿人力量所能办到的事;

上帝应许赐给能力去实行的事

 

附注:宣誓或许愿的首选方式应当是举起手来。这是圣经中所提到的惯例:“亚伯兰对所多玛王说:‘我已经向天地的主至高的上帝耶和华起誓(“起誓”原文是“举起手来”)”(创14:22);“我所看见的那踏海踏地的天使向天举起右手来,指著那创造天和天上之物,地和地上之物,海和海中之物,直活到永永远远的,起誓说:‘不再有时日了’”(启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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