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论国民政府的设立
23.1 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l 世界的至高权威是上帝,更确切的说,就是基督。如信条所言,祂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先知但以理在指向基督复活后升天时,如此说到基督的统治:
“我在夜间的异象中观看,见有一位像人子的,驾着天云而来,被领到亘古常在者面前,得了权柄、荣耀、国度,使各方、各国、各族的人都事奉他。他的权柄是永远的,不能废去;他的国必不败坏”(但7:13-14)。
同样,使徒约翰也承认基督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17:14)。
世界各国的政府虽然并不顺服基督,但这并不削弱基督的王权与主权。基督是在大卫的宝座上的君王。上帝已将基督升高,并赐给祂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上帝”(腓2:10-11)。保罗受圣灵感动所表达的并不容许例外。有一天,所有人将承认基督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虽然有些人将会是以喜悦之心来承认,而有些人则会是以恐惧之心来承认。
l 国民政府的根据:国家官员或政府官员是上帝所设立的,为了在祂自己之下治理人民,因此国民政府官员的权威是来自上帝。这是也圣经的教导。使徒保罗这么说: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1-2)。
使徒彼得,在罗马帝国尼禄皇帝的逼迫下,同样写到:
“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
l 国民政府的目的:“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 保罗写到: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罗13:3-4a)。
l 国民政府的工具:他们有“佩剑的权柄”。
“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4b)。
这里所指的“剑”是代表处罚作恶者的权柄。
l 国立原则: 这个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国立原则的基础。这个原则教导我们,既然教会与国家都是上帝所指定的权威,那么它们应该依据各自的范围,在不干涉到各自的职务上,彼此辅助,共同宣扬基督是全世界的主与王。
这个原则也称为“教会与国家双权并列论”(the theory of co-ordinating authorities)。为更好的了解这项原理,我们应该考察其他三项基督徒所持的教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立场。
(1) 伊拉斯特原则: 这项原理提倡国家管制教会,这是托马斯.伊拉斯特(Thomas Erastus,1524-83年)提倡的,他是慈温理(Zwingli)的学生。伊拉斯特教导说,国家有权利干预教会事务。根据他的教导,教会毫无权利劝惩任何教友,因为所有的劝惩权柄是属于国家的。这便是英国的立场,英皇或英女皇通过国会指定主教。在威斯敏斯德议会中,有部分国会代表维护伊拉斯特主义,但他们的主张最终被挫败,当时年轻有为的苏格兰特派员——乔治.基勒斯比(George Gillespie) 在这一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 罗马天主教原则:这项原理教导说教会控制国家。这一直是罗马天主教的立场。它坚持教皇是基督的代表,有权要所有国民政府臣服于它。教皇自称是基督的代表,这是毫无圣经根据的(圣灵才是基督的代表);说国家权威要臣服于教会的权威,也没有丝毫圣经上的根据。
(3) 自愿原则:这项原理提倡政教完全分离。这是重洗派的立场,也是当今大多数福音派的立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这项原则被视为教会所坚持的基本教理,就会否定基督也是国家的王。可是,因为现在大多数国民政府都是世俗性的,采纳这项原则可能是最好的妥协方式。
23.2 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同样,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和必须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l 这个部分暗示,要施行国立原则,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国家官员,或政府议员都必须是基督徒。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句“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是为要驳斥重洗派,以及威斯敏斯德议会时期一些英国派别的错误教导。他们一位,基督徒不可以当官,而国家官员也不可以成为教会的成员。有三个理由可以证明信条的陈词是正确的:
(1) 旧约时代有担任国家官员的敬虔信徒,例如:大卫,约西亚,希西家,尼希米;
(2) 百夫长歌尼流并没有因为成了基督徒就卸下国家官员的职务。
(3) 假如基督徒不可以当国家官员,如果有一个国家因多数人民的选择而成为基督徒国家,那么那个国家不是会很混乱吗?
l 身为基督徒的国家官员,“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正与和平。”换句话说,他有责任确保国家所设的律法不抵触上帝的圣言;国家指定的法律应当提倡虔敬、公正与和平(诗82:3;撒下23:3;提前2:2)。请注意,在这里,威斯敏斯德神学家并没有特别留意国民政府的权力结构。他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是否有益,是否合乎圣经。管理国家的人不仅要对付各种诸如欺诈之类的罪行,也当注重维持宗教上的敬虔。
l 第三,这个部分教导我们,基督徒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之战。基于世界的现状,虽然战争是一项大恶,但有时候真的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当歌尼流成为基督徒时,彼得并没有要求他辞去军人的职务。施洗约翰也没有要求那些来到他面前的官兵不再当兵。实际上,施洗约翰指示他们:“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3:14)。
什么是公义之战?罗伯特.肖提供了很好的总结:
“……侵略性战争,或是为满足个人野心或世俗性扩张而从事的一切战争,都是不公义的战争;可是防御性战争,或是那些先是属防御性,后因形势所需,发展为进攻性的战争,都是合法的公义战争。”(罗伯特.肖,244)。
论国家政府的职责与约束
23.3 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代下26:18;太16:19;林前4:1,2;林前4:1-2;罗10:15;来5:4);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维持教会的合一与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纯洁和完整,压制一切亵渎和异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规的一切弊端,并正当地确立、执行并遵守上帝的典章(赛49:23;诗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为求促进这些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列席其间,并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
这个部分
l 首先,为反对伊拉斯特主义,这个部分表明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天国钥匙之权”(比较太16:19)是指教会接纳会员或开除教籍的权柄,就是教会劝惩的权力。这项权柄,分明是属于教会的。关于劝惩有过犯的弟兄的最后步骤,主吩咐:“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国家有权对行恶者施行属于今世的惩罚(罗13:1-4),可是,国家没有权柄施行教会劝惩。的确,一个人即使不能成为教会的成员,也可能成为国家的良好公民。
l 第二,为反对那些坚持国家官员完全没有责任照顾教会事务的英国派别,信条教导我们说,国家官员“有权,也是他的本分,维持教会的合一与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纯洁和完整,压制一切亵渎和异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规的一切弊端,并正当地确立、执行并遵守上帝的典章。”这项职责是从圣经中推断出来的。圣经教导说:(1)“列王必作你的养父”(赛49:23);(2)在旧约中,违反某些上帝的律法的惩罚是死刑,这是国家的特权;(3)上帝批准希西家、约西亚、尼希米等国家官员介入宗教事务。
罗伯特.肖如此解释国家官员介入教会的责任:
“为增进上帝的荣耀,国民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人的现世利益。可是,在履行他们的国家权柄时,国家官员有责任推进基督教;因为他们管理的最终目的也是要靠着基督教的帮助才能达到。虽然管理国家的基础是自然法则,基督教也没有使国家官员拥有任何新的权力,但基督教却扩大了国家官员依据自然律施行权力的范围。自然律约束上帝道德体制中的子民,使人接纳、顺服上帝按其美意所启示的关于信仰与职责的法则。”(罗伯特.肖,247页)
要记住,虽然说身为基督徒的国家官员,与非基督徒的国家官员都有责任履行此处所描述的职责,可是,非基督徒官员是无法成全这些职责的——就像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都受道德律的约束,但唯有蒙恩的基督徒才有能力顺服一样。这就是出现以下美国修订版的原因之一。可是,只要一个国民政府是在基督教原则下组织的,那么它就有责任施行这些职责。罗伯特.肖 非常妥当的说到:
“世上的列国及其官员若是得蒙上帝的恩典,享受上帝的神圣启示,就当促进真宗教;除去国家宪法中与真宗教不一致,或将阻碍真宗教进程的一切;支持与维护教会圣职人员执行职务;在其能力范围内,为真宗教有益影响提供通畅的途径,使它渗入社会所有阶层与领域”(罗伯特.肖,247页)
l 第三,为了更好地施行以上职责,国家官员“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列席其间,并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1647年8月27日,苏格兰教会总会通过法例,限定这项国家官员召集教会会议的权力,只限于“只有在教会不平稳,或没有依法设立的时候”(信仰信条,xxvii)。换句话说,教会一旦有了稳定的管理体制,召集教会会议的权力在于教会本身,国家官员不得介入召集任何教会会议。
然而,“列席”教会会议,以及“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是国家官员一直都有的权柄;不管怎么说,(1)国家官员是有权参与任何在他管辖范围以内的公共聚会;(2)即使是普通的基督徒都有权“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这不代表说国家官员有权干预总会的决定,但像其他普通会员一样,他可以旁听与发问。况且,在一个基督教国家,为了要知道总会的决定,以及他可以如何扶助落实,国家官员必定希望出席教会会议。
美国长老会教会,1789年第一次总会的修订版如下:
23.3 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与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太16:19;林前4:1,2),亦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玛2:7;徒5:29)。然而国家官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个主的教会,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以使众教会人员均可享受那完全的、无限制的、无条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们神圣本份的各方面,不受威胁或暴力侵扰(赛49:23)。并且,耶稣基督在祂的教会中既已规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惩治,它们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愿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权利的行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诗105:15;徒18:14-16)。国家官员当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和名誉,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别人侮辱、暴力、诅骂和伤害;又当制定法规,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不被骚扰(撒下23:3;提前2:1;罗13:4))
l 我们须明白,这项声明是国立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妥协。此处所标明的是划清国家与教会界线的愿望。因此,国家官员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在引证的经文中,主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於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约18:36)。然而,国家官员被认为“如保育之父”(赛49:23)。所以,他们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个主的教会”。关于这个句子,以及后面的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除了基督教以外,国家官员不需要承认或批准任何其它宗教。第二,国家官员不需要偏待任何一个基督教宗派。第三,国家官员的职责仅仅限于维持公义、和平、秩序与自由,使教会和基督徒在没有偏见以及不受骚扰的情况下敬拜上帝。
l 这段声明会受到较少的争议与滥用,而且任何在一个多宗教社会中蒙召担任国民政府官员的基督徒,都可以立刻施行。
论人民对政府的职责
23.4 人民当为国家官员祈祷(提前2:1,2),尊敬他们的人格(彼前2:17),给他们纳税(罗13:6,7 ),服从他们合乎律法的命令,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罗13:5;多1:3)。不信宗教或宗教差异并不废止国家官员正当和合乎圣经的权威,也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彼前2:13,14,16);这种顺服,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的(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都没有任何统治权或管辖权,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或假托任何名义而剥夺他们的土地或生命(帖后2:4;启13:15-17)。
a. 这里谴责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教会支配国民政府的原则。在不违反上帝圣言的事件上,“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于对国家官员的顺服。除了梵蒂冈以内的子民,教皇无权要求任何人给予他民事上的顺服。他无权废除任何国家官员。即使国家官员是属于不同宗教的人,基督徒在真道上不妥协的前提下,也当顺服他们。这明显是上帝的旨意:虽然当时教会受到罗马政府的逼迫,彼得还是要求他的读者们要顺服世上的君王(比较彼前2:13-20)。
b. 国民的责任包括:
(1) 为国家官员祈祷:“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2:1-2)。
(2) 尊重他们的人格:“尊敬君王”(彼前2:17)。
(3) 向他们缴税:“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6-7)。
(4) 服从国家法律和官员命令:“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多3:1);“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