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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2017-06-19 真理与自由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论婚姻的一夫一妻制

 

24.1  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符合圣经的(创2:24;太19:5,6 ;箴2:17;林前7:2;可10:6-9)。

 

上帝设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依据非常明了:

a.  设立婚姻的陈述: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

b.  先知玛拉基对这段陈述的评注:

虽然上帝有灵的馀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么。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妻”(玛2:15) 。

我们可以把玛拉基所说的意译为:“上帝不是为亚当造一妻吗?为什么祂只造一人?那是因为上帝不能再为他多造几个妻子吗?当然不是!这是上帝的计划——亚当只应该有一位妻子,好让他得虔诚的后裔。因此,你们应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以再娶她人,如此诡诈的对待上帝赐给你的妻子。”

c.  婚姻的神学目的,就是为了反映基督与教会的联合: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1-32)。

 

论婚姻的目的

 

24.2  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创2:18),按正道(即在婚姻之内)生养众多,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玛2:15),并防止淫乱不洁的事(林前7:2,9)。

 

婚姻,除了神学上的目的以外,还有其他三个目的,这些目的都与人有关:

a.   夫妻之间彼此帮助。这是上帝造夏娃时所定的目的:

耶和华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 。

 

b.   按正道生养众多,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第一个部分是讲述婚姻作为创世次序的目的。上帝命令亚当与夏娃:“要生养众多”(创1:28)。第二个部分是针对基督徒夫妇的。这里所指的“圣洁后裔”是指圣约中的儿女(林前7:14),更精准的说,就是应许的儿女(罗9:8)。这也在《马拉基书》2章15节中提到:“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因此,可以说,改革宗教会是以传道与生育1来繁衍的。

1也就是为此原因,改革派教会最先并不赞成节育。加尔文在《创世记》38章10节评注说,节育是“灭绝家族的希望,在儿子出世前杀害他……[因此]毁灭人类的一部分。”其他基督徒神学家如路德、慈温理、约翰.威斯理、宾克、钟马田等,也都谴责避孕节育措施。事实上,在1930年之前,基督教教会是不准采取避孕措施的。1930年圣公会的朗伯斯(Lambeth)会议批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避孕措施,很快,所有其他基督教派别都予以批准了。

 

c.   防止淫乱不洁: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2,9)。

因此,有健康的婚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林前7:3-5)。

 

论结婚的尺度

 

24.3  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不应与不信的、天主教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轭(创34:14;出34:16;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 ;林后6:14)。

 

a.  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结婚。这是指:

(1)   44 34028 44 15092 0 0 2307 0 0:00:14 0:00:06 0:00:08 2980我们不可以禁止任何等级的人结婚——富裕、贫困、普通教徒、牧师、年轻、老年、基督徒、非基督徒。

(2)  结婚的人必须“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换句话说,他们应该是成熟、清醒的人,可以为结婚做出理智的决定。

 

b. 基督徒只可以“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圣经中多处经文都有教导,例如:

l  “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申7:3-4)。

l  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凡行这事的,无论何人,就是献供物给万军之耶和华,耶和华也必从雅各的帐棚中剪除他”(玛2:11-12)。

l  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林后6:14)。

实际上,这说明:

(a)  基督徒不可以与非基督徒结婚;

(b)  改革宗信仰的基督徒不应与不信的(非信徒)、天主教的、或其他拜偶像的(东正教会、甚至路德派)结婚;

(c)  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持守可诅异端信仰的人(就是属异端派别如自由派, 或伯拉纠派等)结婚。

 

24.4  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或双方同意,就变为合乎圣经,而作为夫妻同居(可6:18;利18:24-28)。男人不可娶妻子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丈夫至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嫁娶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利20:19-21)。

 

a. 上帝的圣言禁止至近的亲属结婚。在信条中,这样的婚姻是乱伦的,是不合法的婚姻。近亲要如何的相近,婚姻才算不合法呢?《利未记》18章为我们提供了指导方针。基本上有三组:

(a)  第一等的血族关系,例如,兄弟与姐妹,爸爸与女儿;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后母或后父。

(b)  第二等的血族关系,例如,爷爷与孙女,侄子与姑姑。

(c)  第一等或第二等的婚族亲属关系,例如,兄弟与嫂嫂,爸爸与媳妇,爷爷与孙媳妇,侄子与婶婶,等等。

 

b. 在《威斯敏斯德信条》24章3段最后一句,这第三种关系比较难证明,因此美国版《威斯敏斯德信条》将它除去。可是,《申命记》20章20至21节中有清楚的教导:

 

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这反映当男女结婚时,他们成为“一体”(创2:24)

 

    可是,利未制的婚姻法却需要没有儿子的死者的兄弟,娶死者的妻子:“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申25:5)。这看似前后不一致。可能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持家庭延续,而采取的对策(比较民27:1-11)。但这意味着这个级别的婚姻,本质上可能不是不道德的。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作为规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你娶你兄弟的妻子是不合理的”(可6:18)。

 

论解除婚约

 

24.5  人在订立婚约之后犯奸淫,若在结婚之前被发觉,无辜者一方解除婚约,乃是正当的(太1:18-20)。人在结婚之后犯奸淫,无辜者一方可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乎圣经的(太19:9;罗7:2,3)。

 

 24.6  虽然人的败坏老是寻找理由,不正当地将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有当人犯了奸淫,或是故意离弃而无法由教会或民事长官挽救时,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约(太19:8,9;林前7:15;太19:6)。离婚应当遵照程序公开进行,而不可任凭当事人随己意自断其事(申24:1-4;拉10:3)。

 

a. 婚姻应该是永久性的:“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然而,败坏的本性与罪,使得离婚有时成为必需性的。这个部分只提供了两项合法的离婚理由,就是,

(1)  一方犯奸淫。主耶稣清楚地向我们说明了这项合法离婚的理由:“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8-9;比较太5:32)。

(2)  一方故意离弃。使徒保罗教训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林前7:15)。请注意,我们的信条,与保罗所说得略有不同,它并没有提到故意离弃的那一方一定是非信徒。这是因为故意离弃配偶,不肯听从教会劝解和好的那一方,将会受到教会的惩戒;如果他不知悔改,就会被教会开除,从此以后被视为非信徒(比较太18:17)。

 

b. 根据信条,当以上两项的任何一项发生时,受屈的那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注意,犯奸淫或故意离弃并不构成自动解除婚约。的确,这婚姻的关系还是有效的,因此应当寻求复合,但受屈的那一方却有权提出离婚。我们的信条也教导说,无辜者,在正式离婚后,可以把以前的配偶看为如同死了一般,然后另外嫁娶,这乃是合乎圣经的。

 

这是加尔文,以及历史上大多数改革宗教会的立场。《歌林多前书》7章27至28节支持这个立场:

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若娶妻,并不是犯罪。

(请注意,“无辜者”并不包括一位与配偶不合乎圣经离婚的人。《马太福音》5章32节与19章9节暗示在不合乎圣经的情况下离婚,而无辜者再嫁娶,就犯了奸淫罪)。

 

c. 然而,有些改革宗神学家却相信惟有死亡才能解除婚约。虽然圣经允许离婚,那也只是法律上的分离,而不代表解除了婚约,就是说,无辜者再嫁再娶也就犯奸淫了。

他们所提供的理由是:

(1)  男女结婚象征基督与教会的联合,这是不能解除的。

(2)  假如婚约是可以解除的,那么犯罪者也可以再自由嫁娶。有什么可以阻止犯罪者表示悔改,然后重新加入教会成为会员,然后再与他同犯奸淫的人结婚呢?

(3)  离婚的准许不代表再嫁再娶的准许。

(4)  《马太福音》5章32节与19章9节并没有说:“人若娶这不合乎圣经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确实,《马可福音》10章11至12节暗示说,在无论什么情况下,再嫁再娶都犯了奸淫:“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这两节中并没有表示说受屈者,或无辜者可以再嫁再娶。

(5)  保罗说:“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7:10-11)。这一节看似是在解释主在《马太福音》5章32节与19章9节中的声明,也就包括了妻子因丈夫的不忠而提出离婚的例子。

(6)  《歌林多前书》7章27至28节是关于婚约因死亡而解除的(第39节;比较罗7:1-3)。

(7)  《歌林多前书》7章15节并没有说婚约因不信的人故意离弃而解除。“拘束” 的希腊原文doulovw (douloô),是束缚的意思,而27节中的“缠着”的希腊原文devšw (deô),是结合或婚姻承诺的意思

 

d. 这些理由看似非常具说服力,也是解决现今教会犯罪者再嫁再娶问题的良策。可是:

(1)  《马太福音》5章 32节与19章9节确实是指:丈夫,除犯了奸淫罪以外,以任何其他理由与妻子离婚,导致她再嫁娶,就是使她犯了奸淫罪 —— 这是因为婚约还是有效的。这也暗示,因对婚姻不忠所导致的离婚,就解除了婚约。那样,无辜者可以随自己的意愿改嫁。

(2)  摩西命令做丈夫要与妻子离婚,就要给妻子休书,就是旨在允许她改嫁:“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24:2)。

 

e. 引用《申命记》24章2节的困难是:

(a)  假如人与妻子是因为对婚姻不忠以外的理由而离婚,那样的离婚,在上帝眼里是不合法的;

(b)  假如人是因妻子不忠而与她离婚,那么,她就是犯罪者,信条并没有为她提供她改嫁的余地。

 

解决方法在于,即使是在旧约中,唯一合法的离婚理由是犯奸淫,因此摩西说:“[若]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申24:1)。换句话说,主在《马太福音》5章与19章中并不是在教导新事物。虽然以色列国的司法律确实规定犯奸淫者需用石头打死(利20:10);可是在《申命记》24章1节、约瑟与马利亚的例子以及主对那行淫时被拿的妇人,都提出了犯奸淫罪的,不一定要上法院接受司法制裁。而《申命记》24章2节所提出的是:合法的离婚是有可能解除婚约的。这也暗示说,合法离婚的双方都可以再嫁娶,并没有犯奸淫罪。

 

可是,请注意,信条只批准无辜者再嫁娶。这是因为犯罪者应该受到除教的劝惩。我也认为,为了维持教会的和平,即使犯罪者表示悔改,在婚约没有复合的情况下,他/她再也不可以在那间教会。但是,对于无辜者,我想信条没有再处罚他/她,使之不得再嫁娶,这是正确的。保罗坚持说:“你没有妻子缠着呢……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林前7:27-28a)这节经文不可能是指因死亡而不受婚约缠着,因为保罗说“就不要求脱离”(第27b节)。

 

f. 原主怜悯,拯救我们的教会,使我们教会不要面对奸淫之罪以及离婚案,这些事情非常复杂。可是,倘若教会的任何会员需要面对这样的试炼,会员不该认为完全由自己来解决问题。教会是有责任给予帮助与辅导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离婚应当遵照程序公开进行,而不可任凭当事人随己意自断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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