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集章牧师《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学习信条必备资料)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介绍
在上一章评注中,我们提到信条并没有清楚地列明合乎圣经的教会管理制度。然而,威斯敏斯德会议却制定了一份名为《长老制教会治理规范》的文件。这份文件声明:
教会受不同形式的会议管理(如堂会、区会和总会)是合乎上帝的圣言的(见“教会管理制度,以及会议”)
长老制教会坚信个别教会应当由区会(由个别堂会的牧师与长老代表组成)来负责,而与公理会或独立教会有所区别。
《长老制教会治理规范》(“论区会会议”部分)中阐明了这项坚信的圣经基础:
圣经确实显明在教会中有长老治理会。此长老会有牧师和其他根据上帝圣言从事教会管理的圣职人员组成。他们和牧师一同参与教会的治理。圣经也显明,许多堂会可以处于同一个长老会的治理之下。这一命题证明如下:1. 首先,耶路撒冷教会不仅由一个地方教会组成,这些堂会都处于同一长老会的治理之下。看来,a. 首先,耶路撒冷教会包括不止一个堂会,这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l 第一,在耶路撒冷教会因为逼迫而分散之前,甚至之后,圣经上说他们有众多的信徒,并且在不同的地方聚集。
l 第二,在耶路撒冷教会中仍然有许多使徒和传道人。假如耶路撒冷那时只有一个堂会,那么每个使徒肯定会讲道,但讲道的次数肯定非常有限,但这与《使徒行传》6章2节的记载不符。
l 第三,在《使徒行传》第2章和6章都提到信徒所使用的语言的多样性,这就说明当时耶路撒冷不止有一个堂会。
b. 其次,所有这些堂会都处于同一长老会的治理之下,因为:l 第一,他们只有一个教会;
l 第二,提及教会中的长老;
l 第三,《使徒行传》6章中记载,众使徒从事长老所做的日常工作,正如堂会的长老一样,这就证明在分散之前确有一个长老制教会存在。
l 第四,耶路撒冷的几个堂会都属于一个教会,圣经中记载教会的长老一齐商议教会管理的制度,这就证明了那几间堂会是由一个区会负责的。
无论这些堂会的职员与会员是否固定,它们都属一个教会总体。这项陈述的确实性是不会改变的。
以前在耶路撒冷的众堂会与现在教会中的许多堂会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不需要固定教会职员或会员的人数。
c. 第三,因此圣经指示,一个区会可以负责许多堂会。 2. 第二,以弗所教会的例子:a. 首先,在《使徒行传》20章31节中叙述了保罗持续三年在以弗所传道;在《使徒行传》19章18节、19节、20节中提到圣道的特别作用;以及同一章的第10与17节中讲述了犹太人和希利尼人的区分;并在《歌林多前书》16章8至9节中记载了保罗留在以弗所直到五旬节的原因;第19节提到了在亚居拉和百基拉家里的教会;在《使徒行传》18章19节,24节,26节中也提到了以弗所的教会。这些都证明,以弗所教会的许多信徒集聚于多所堂会。b. 第二,看来,许多长老集体监督这许多的堂会。c. 第三,看来,这许多的堂会其实是一间教会,由一个区会负责。
我们现在并不是要深入讨论区会,主要是讨论总会。的确,机敏的学生将发现信条并没有谈到区会。这是因为威斯敏斯德会议的会员并非都是长老会会员。所以,可以说会议是普世性的,因而它所产生的信条允许教会管理体系之间的不同性。然而,用一整章来讨论总会表现出信条亲长老制的倾向。
论总会的召集
31.1 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应有通称为总会或会议的聚会(徒15:2,4,6)。
《长老制教会治理规范》(“论总会会议”部分)在合应信条的声明中这么陈述:
除了堂会与区会,圣经也提到了另一种教会管理会议,就是总会。
合乎圣经呼召的牧师和教师,以及其他教会治理者(并在适当的时候,其他适合的人选)是总会的会员。
合乎圣经的总会有省份级,国家级或普世级。
教会管理制度有从属性的堂会、区会,有省份性和国家性的总会是合乎上帝的圣言的。
请注意,根据威斯敏斯德会议,总会与堂会与区会有别,它不只包括了同一个宗派的牧师与长老,它也可以是国家性与普世性的。威斯敏斯德会议就属于这样的会议。
l 这个声明是建立在《使徒行传》15章的基础上。经文叙述了在耶路撒冷举行的会议,并看似是早期教会举行的第一个总会。圣经的记载是明显的:
“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的分争辩论;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到了耶路撒冷,教会和使徒并长老都接待他们,他们就述说上帝同他们所行的一切事。……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所拣选的就是称呼巴撒巴的犹大和西拉。这两个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领的。於是写信交付他们,内中说:‘使徒和作长老的弟兄们问安提阿、叙利亚、基利家外邦众弟兄的安”(徒15:1,2,4,6,22-23)。
请注意,是使徒与长老们一起聚会商议事情。这些使徒与长老们很有可能在不同的会众当中服侍,因为毕竟在耶路撒冷的教会人数众多,而使徒们也时常讲道,所以有必要卸下管理的工作(徒6:2)。假如只有一个大教会,那么,有那么多的使徒在,他们是不会那么忙的。既然有多所教会,却全属一间教会,那么他们不只有堂会(管理个别教会)与区会(或许管理整个耶路撒冷的教会)。假如耶路撒冷有区会,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区会的会员(部分或全部)将与安提阿、叙利亚、基利家等地的区会会员一同组成总会。
l 如同耶路撒冷的会议般,当这类的总会召开时,他们将起到使“教会有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的目的,因为“谋士多,人便安居”(箴11:14)。
l 然而,为什么信条并没有用明确的声明呢?这难道不是在反映要召集这样的总会和会议是相当困难的吗?在下一段信条陈述中就暗示了某些方面的难处。
31.2 正如执政者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师及其他适当人选,开会商讨并咨询有关宗教事务(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4);照样,若民事长官公然作教会的仇敌,基督的牧师们便可凭自己的职权,或是他们与其他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选,自行在此种总会或会议中聚集(徒15:2,4,22,23,25)。
l 苏格兰教会在1647年采纳的教会宪章中提到,只有在教会“不平稳,或没有依法设立的时候”,国家官员才有权召集牧师开总会会议。的确,在这个情况下,牧师可以在没有教会的委任之下召开总会。但在那些已经稳定或制定法例的教会中,长老与牧师们可以在没有国家官员的批准下,随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召开会议。
l 要了解为什么国家官员有权召开总会会议在于两个关键:首先,《以赛亚书》49章23节指出,列王是保育之父(养父); 第二,上帝允许犹大国国王介入旧约教会的管理,使教会重新踏上征途(例如:代下19:8-11;代下29,30);第三,《箴言》11章14节中教导说:“无智谋,民就败落;谋士多,人便安居。”
l 美国长老会教会在1789年第一次总会修订版会更加适用,也减少了争议,因此适于多元宗教的国家:
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应有通称为总会或会议的聚会(徒15:2,4,6):这样的聚会是个别教会的治理者或执政者藉着职分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基督为造就,而非破坏,教会所赐的权柄而召集的(徒15);并在有利于教会的情况下,时常召集(徒15:22-23,25)。
论总会和会议的目的
31.3 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事项,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此类职权皆属教会总会和会议;此类教令和裁决,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敬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与的权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l 当耶路撒冷会议召开时,我们明白地认识到会议所达成的决定不只是劝告性的,而是权威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总会的信中写道:“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徒15:28)。假如决定仅仅是劝告性的,那么这样的语言将是不适当的。当路加指出会议所决定的是“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 时(徒16:4),他也明白这一点。
l 信条依据 《使徒行传》15 章和《马太福音》18章17至20节,推断出以下事项可以由会议决定(这种决定并不是绝对性的,因为惟独基督是赐律者):
a. 教义的争论 — 例如教义上或解经上的争议。
b. 有关良心事项 — 就是有关基督徒的自由或面对无关紧要的事时的行为。
c. 留给自然之光来制定,为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的法规,例如关乎环境/情况或次要事件上的事务。
d. 控诉— 譬如在管理不当的事件上。这类的事件应当被接受,然后调查,并给予结论。
l 会众应当“恭敬顺服” 会议所颁布下来“符合圣经”的“教令和裁决” 。然而,我们接受不仅是其符合圣经,而是因为“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予的权威。”
这项声明的含义是指:当总会做出它认为是符合上帝的圣言的决定时,即使其中一所地方教会相信那是无关要紧(不违反圣道)的事,地方教会仍然必须顺服总会的权威。例如:总会可能决定说,在它管辖范围以内的牧师不得在其他宗派的会众中施行圣餐。那么所有那个宗派的牧师即使不认同那项决定,也必须仍然顺服。
论总会和会议的局限性
31.4 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教会总会或会议,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所以不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来帮助二者(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l 这项声明驳斥了罗马天主教所谓的会议或教皇无谬误说。圣经是教会在信仰方面唯一无缪的准则,因此教会的职员和会员都有责任,如同庇哩亚的弟兄一般(徒17:11),查考教会总会或议会的决定是否合乎圣经。就如罗伯特.肖所描述的那样,历史也证明了教会会议是会犯错的:
“在亚利乌论争中,有好些会议的裁决都与尼西亚会议的决定相反。第二次以弗所会议也认可了犹提乾的异端之说,然而很快又在迦克敦会议受到谴责。康士坦丁堡会议谴责圣像崇拜,然而第二届尼西亚会议却赞同圣像崇拜,但却又在法朗福特会议被驳斥。最后,在康士坦斯与巴兹尔,会议的权威被称为高于教皇的;然而这项决定又在拉特兰被推翻了”(罗伯特.肖,369页)
31.5 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其他任何事情;又不可干涉国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政府请愿;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政府有所咨询时,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
l 信条谴责国家官员有任何伊拉斯特倾向,干预纯属教会或属灵的事务,并且也谴责教会或教会会议干预国家政事,后者与教皇制恰恰相反。
教会与总会只应该在国家官员指定下,或是特殊情况下(根据良心需要呈交请愿或忠告),为着国家民政事务,才与国家官员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