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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融资讯】2017年并购重组被否案例分析

2017-12-15 律融律师事务所

一、2017年审核概况

2016年9月,证监会出台了并购重组新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规完善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和兜底条款,并缩短停牌时间。2017年以来,并购重组的审核监管依旧保持高压。截至2017年8月27日,重组委共审核了108起重组申请。其中,8起申请未获通过、1起申请终止审查、62起申请获无条件通过、37起申请获有条件通过。今年并购重组审核的否决率达到7.4%。正如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过会的案例各有各的不幸。在一系列新政出台和监管全面趋严之际,不断有新的被否案例重申着监管红线。


二、被否案例分析

(一)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

1、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仍然是并购重组案例被否的最主要原因。

要过会,净利润才是王道。截至目前被否的8起重组申请中,有6起是败在标的资产的问题上。虽然每个案例被否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本质都是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疑。下面是6个被否案例的审核意见:

(1)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盈利预测的主要业绩指标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及持续盈利能力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5)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目前仅取得采矿权证,尚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审批许可,按期达产存在不确定性,且建设期持续亏损,不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6)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未来年度预测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以北部湾港为例

北部港湾被否原因是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及持续盈利能力披露不充分,以下主要介绍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回溯重组方案,北部湾港以持有的北海北港100%股权作价与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的钦州盛港100%股权、北海港兴100%股权作价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以持有的防城港北港100%股权作价与防城港务集团持有的防城港胜港100%股权作价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北部湾港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782 号),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反馈意见指出报告期内,钦州盛港净利润分别为-383.94 万元、599.28 万元、-507.78 万元。主要原因为部分设备于2016年上半年转固而导致折旧费用和经营管理人工成本增加,以及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当期财务费用较2015年全年增加了604.39万元。要求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补充披露钦州盛港剔除上述因素后报告期内净利润和净利率的合理性、结合钦州盛港最近一期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补充披露钦州盛港盈利能力的改善情况。

对此,北部湾港答复2014年-2016年,钦州盛港净利润分别为-383.94万元、599.28万元、-180.61万元。

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2014年-2016年钦州盛港净利润及净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未剔除上述因素

剔除上述因素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净利润

-180.61

599.28

-383.94

2871.96

599.28

-383.94

营业收入

9624.05

3023.81

210.67

9624.05

3023.81

210.67

净利率

-1.88%

19.82%

-182.25%

29.84%

19.82%

-182.25%

面对此数据,北部湾港认为: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2016年钦州盛港净利率为 29.84%,略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率算术平均值,而对于报告期内2015年净利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率算术平均值、2014年净利率为负数的情况没有发表意见。并且硬生生得出“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钦州盛港的净利润与净利率具有合理性”。然而,在2017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23次会议上,北部湾港的审核意见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及持续盈利能力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

除了因为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被否的案例外,信息披露也是重组方案能否顺利过会的关键因素之一。九洲电气就是因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EPC合同履行情况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被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而惨遭否决。

九洲电气曾于2017年1月4日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对于万龙风电、佳兴风电分别与九洲电气签订的《EPC总承包协议》进行补充披露,包括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于标的资产归属的相关安排,李寅、赵晓红提供保证的原因,九洲电气EPC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认为九洲电气承建的标的公司风电场的单位造价略低于平均单价,但同整体市场行情不存在明显的偏差,EPC总承包合同价格公允;标的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手续费率和租赁利率同融和租赁对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手续费率和租赁利率相差较小,标的公司售后回租风机等设备的手续费率和租赁利率公允;上述交易不存在对标的资产归属的相关安排;九洲电气EPC合同收入、成本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具有合理性。但是重组委并没有认可公司的解释,最终仍然认为申请材料对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EPC合同履行情况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否决了该案例。

(三)中介机构不合规

并购重组对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都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各方对于运作重组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山西焦化最终却因为中介机构资质不合规而失败,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山西焦化将本次资产重组的评估工作中的资产评估、采矿权评估、土地评估分别给了三个评估机构,即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土地估价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虽然包括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均多次强调三个资产评估机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但是对比证监会于2017年4月公示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土地估价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却并不在目录中。

2017年6月21日,并购重组委召开的2017年第32次会议给出的审核意见为: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否决了该项目。


三、重点关注规定

就上述案例可见,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并购重组项目应关注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简介:

修身治业    明德弘法


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以“金融、法律”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融所秉承“专业高效、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勤勉尽责、务实创新、团结合作”的执业理念。



律融所由专项金融律师发起,由各证券金融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知名院校讲师、顾问加盟,致力于打造法律服务领域的优秀顶尖现代化团队。


律所定位

法律界的金融家,金融界的法律家




主要业务领域
1股权激励、股权基金、众筹私募、公司并购、公司发债、公司挂牌、上市以及证券发行等金融、资本市场法律事务;
2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合同审查、企业法律顾问、诉讼及仲裁等相关法律业务。


律融所在市场经济环境大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创造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并进一步建立了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信息咨询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客户服务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为客户提供法律+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金融服务+互联网等全方位服务。




走出去,请进来


律融所在不断积累律师理论及实务经验的同时,成功进行了金融等领域的跨界。一方面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所进行业务研讨、交流;另一方面定期选派律师参加专业性的研修班进行学习、培训,秉承着“走出去,请进来”的思想,不断提高律师的各种服务技能,从而为律融所承办大宗案件及项目运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办公环境


律融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律融所有信心、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务实的法律及增值服务。


主要业绩
1石交所挂牌上市业务


自2013年10月29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开市至今,已成功挂牌企业百余家,而律融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服务其中多家企业挂牌、上市,较为典型的有:


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16)河北保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19)河北三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32)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30001)河北瀛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60047)等



2014年,该律师团队及其同事为原所争创了律师服务业第一的佳绩,得到了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充分肯定,且部分主办律师被特聘为专家顾问。


2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

律融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法律、证券资质,且新三板扩容前即已进行了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技能的学习、研究,属河北领先。


该律师团队作为河北海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2963)挂牌新三板的专项顾问,已于2015年7月8日辅导海鹰环境成功挂牌新三板。截止目前,在服务河北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河北律师中位居前列。


现律融所律师团队签约新三板项目有:河北XX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项目、河北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项目、河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方面

律融所律师团队执业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法律、证券资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私募基金产品设立、募集、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合规、风控法律服务。


截止2016年8月1日,在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河北律师所中位居第一(有官方网站统计公布数据),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且与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成常年法律服务工作。


4不良资产处置方面

律融所律师团队服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企业方面的主要业绩: 


受托代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多起不良资产处置纠纷案。


律融所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办理河北省某银行数十起个贷纠纷案。


参与办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对唐山地区 79户企业打包处置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办理河北省某医药公司改制、重组、收购以及新公司注册、运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一期规模一亿元。


律融所愿充分发挥律所优势,力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及增值服务,助力企业腾飞!为河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6506632地址:石家庄市怀特商业广场C座1106官网:http://hblrls.com邮箱:hblr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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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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