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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石观察】修宪,为新时代奠定坚实的基石!

2018-02-26 中科国腾CASGTV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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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32 40186 32 13107 0 0 4547 0 0:00:08 0:00:02 0:00:06 4546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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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李林同志就这个问题作了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

他强调,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

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在我们党领导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习近平指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习近平强调,

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

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习近平指出,

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习近平强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习近平指出,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必然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然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我们既要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又要与时俱进的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辉煌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治建设。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权力方面,宪法巩固和维护了国家权力,同时规范了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政治方面,宪法确立和维护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也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依据。 

经济方面,宪法从根本上保护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也促进着国家的经济发展。

法治方面,宪法既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也为法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高瞻远瞩,总揽战略全局,把握发展大势,开启了波澜壮阔的伟大奋斗,进行了新的伟大斗争实践,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新局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入了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历史,常常凝炼成一次次选择;选择,又常常开启一段段崭新历史。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为的是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新时代的历史印记必然要镌刻在宪法之上,这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更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之所在。 

这是历史的选择,更是人民的期待。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道路上,宪法一直是最好的见证者和推动者。 

接下来,党中央的建议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法定程序,我们期待着本次修宪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也相信,人民和历史将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做出最优选择。

同时也要看到,历史不断证明,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发挥作用,是因为全体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在宪法框架下行事。

宪法之所以神圣,在于其高度的不可侵犯性,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也只有这样,宪法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真诚信仰,而人民的真诚信仰,是宪法法律权威性的根本来源。

把宪法放在最高的位置去遵守更是一种自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

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历史的关键时期有关键担当,历史的关键时期有关键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在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中,必会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的活动准则,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基石!


一个多月召开两次全会,当然不寻常,有一定有大事研究决定。

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今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召开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跟十九届二中全会(1月18日-19日)之间,仅相隔了一个多月时间。

两个月间连续召开两次全会,这并不寻常――回顾1978年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每一届中央的三中全会基本是在当年的下旬(9-12月)之间召开。

作为历史的转折点,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也开创了“谈改革”的传统,之后的历次三中全会,基本都是在探索进一步改革的路径。

40周年的今天,在二中全会审议修宪建议之后,三中全会将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作出怎样的探索和安排,值得外界高度关注和期待。

从三中全会大家会想到10天后的两会,三中全会可能就是研究决定两会的一些重大事项。

3月5日,两会开幕,今天还有10天。

这是十九大后第一届两会。

十九大后,扫黑打恶风暴,地方债和银行监管风暴等 到来,改革开放步伐加快,行动迅速。

相信两会将有重大决策出台。


第一,房地产税立法

十九大后,房地产税立法启动,尽管遭到任志强之流利益集团的大火力阻击,今年1月地方政府卖地5000亿,三四线城市房价高涨,但相信无法阻止房地产税正式立法。

这是中国经济的自我革命,是对炒房集团的革命。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有大动作

以前已经搞过大部制改革,但效果不佳,部门只是合起来办公,机构人员都没减少。这一次机构合并将有大动作,不只是合署办公,会减少领导职数,会合并职能。这一次机构改革暂时还不会涉及到精兵简政,但很快就会动到机构人员。

2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就研究了机构改革的方案。


第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两会有重大体现。政府机构改革将体现这一精神。一些大家关心的事情可能会实现,将关系十九大精神的落实,也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政策连续性。


第四,国务院领导换届

这个是题中之义,只是大家会关心人事问题。也会有大家更关心的国家领导人的职务确定,说的是谁?就是在湖南当选人大代表的,事出敏感就不方便讲了。相信能如人们所愿。

24日的政治局会议已经研究的有关人事安排。

十九大报告总结十八大以来的工作,讲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十八大这五年,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那么十九大呢?一些不可能办的事,十九大之后就可能要办了。

两会就会办一些过去认为不可能办的大事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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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的声音,十分亲切,无比怀念!赶紧转给朋友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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