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考试院@考生:遵守考场规则,务必诚信考试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将于6月7日(星期三)至9日(星期五)举行。全市共设19个考区,99个考点(含各科目笔试考点和外语听说测试考点)。
闵宝祝各位考生发挥出最佳水平、考出最理想成绩!
考试三天均为工作日,建议考生事先至统一文化考试及外语听说测试两个考点探路,提早出行,避开高峰,避免迟到;
◎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进入考场。
◎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目开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前15分钟起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外语听说测试考生需根据测试通知单的考试场次提前40分钟到考点报到,提前30分钟进入准备室。
由于6月8日下午进行外语科目考试,考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因午睡而错过考试时间。
考生参加6月8日下午外语考试:
14:30开始进入考场
14: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4:45开始分发答题纸
14:50开始试听
14:55开始分发试卷
15:00听力考试正式开始
16:30后才能提前交卷出场
听力测试的收听频率为: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
采用电台播音、考生自备配有耳机的收音机收听的办法。收音机类型由考生自选。
三线单位(梅山、大屯、张家洼考区)和非通用语种的外语听力测试均采用录音机播放录音磁带的方法进行。
考生参加6月9日外语听说测试,需根据测试通知单上考试场次提前40分钟到考点报到,提前30分钟进入准备室。
考试从考生进入准备室开始,如考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准备室,不能参加该场次考试,必须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令,参加其他场次的考试,不得随意离开考点。
外语听说测试时间为20分钟。每人一桌,独立答题。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传抄试题并带出考场。有问题请举手报告监考员。测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测试结束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考生参加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考试,必须凭《准考证》与本人有效证件进入考场;
考生参加外语听说测试考试,必须凭测试通知单与本人有效证件进入考场。
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
2017年上海市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实行网上评卷,须在答题纸上答题。考生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内答题,注意答题不要错位。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答案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2017年上海市高考的非通用语种科目实行人工评卷,考生必须在专门设计的答题纸上答题。
考场内严禁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等)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来源:上海教育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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