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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财富传承只靠遗嘱不行!

2016-06-06 江安 话险唯安


近日多家媒体刊文《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留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齐白石弟子、著名国画大师许麟庐去世前曾留有手书遗嘱,将估值21亿的字画留给相伴70载的结发妻子王龄文,最终引发家庭遗产之争。

父亲去世子女争遗产

这场遗产争夺战中,一家人因对遗嘱真实性持不同立场而分成两个阵营。许麟庐先生2011年8月9日病逝,享年95岁。他生前与妻子王龄文育有8名子女,有两个女儿已去世。因许麟庐手写遗嘱将遗产留给妻子,2012年7月,许麟庐的三儿子、同为画家的许化夷,将94岁的母亲王龄文及大哥许化杰、二哥许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遗产,估值21亿元。


一方认为遗嘱真实有效 

遗嘱的真实性是案件的焦点。王龄文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提交了与许麟庐生前合影的照片,照片中许麟庐、王龄文背后的墙上挂有一份遗嘱,该遗嘱与王龄文提交的遗嘱原件内容一致。但因照片是用数码相机拍摄,许化夷等人不予认可。但鉴定结果显示,王龄文提交的6张电子照片均未发现技术修改痕迹。


另一方认为遗嘱以假乱真

而另一方认为,弟弟许化迟多年模拟父亲字画,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遗嘱签名上的写法不符合老爷子的书写习惯。王龄文在住院期间被小儿子接走,此后只有认可遗嘱的人才能见到老母亲。有理由怀疑,老人是在被控制期间出具的遗嘱。


市二中院综合证据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遗产由遗孀王龄文继承,原告许化夷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遗嘱是财富传承中最基础的方式之一,有着突出优点。

  1,明确遗产范围

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价值多少……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就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

  2,体现意愿

 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这一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

  3,确定继承人

如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而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提早立遗嘱,被继承人出现意外以后,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便成了大问题,所以早立遗嘱可以更明确继承人的范围。

那为什么《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留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本案中许麟庐生前立有遗嘱,还有这么大的纠纷呢?这要先从遗嘱的几个形式说起。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的效力,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效力相同,效力相同遗嘱晚优于早;口头遗嘱效力最弱,危及情况解除自动失效。

《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留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本案中,许麟庐曾于2010年9月2日用毛笔书写立下遗嘱:“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这就属于自书遗嘱。

但是许化夷子女称,他母亲提供的父亲遗嘱并非真实有效。有子女甚至认为,许麟庐的遗嘱是在非自愿情况下所写,不应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这就讲出了自书遗嘱的第一个弊端“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了解自书遗嘱的4个弊端。

 1,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正是“是否亲笔书写”引起焦点。

 2,自书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规范的遗嘱应当将股权、有价证券、地产房产、字画文玩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如果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遗嘱无法执行。本案中“我的一切文物......”也是如此。

 3,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司法实践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立自书遗嘱时可能存在头脑不清醒,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未对遗嘱人提出异议,对出具遗嘱的王龄文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现严重争议。许化夷的代理律师称此前法官与王龄文的谈话笔录显示,老人记忆力几近丧失,问话答非所问。

 4,遗嘱人是否有权处置全部财产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夫妻财产法定共有,也就是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夫妻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先去世,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

据此,本案中最大的难点还没有出现。若诉讼的过程中王龄文去世,将使案情彻底陷入泥潭,毕竟王龄文已经是年过百岁的老人。如果许麟庐的遗嘱被推翻,王龄文的遗嘱效力如何?即使许麟庐的遗嘱被执行,在王龄文过世后,王龄文的遗嘱会不会有争议?会不会有多份遗嘱?会不会对王龄文是否清醒提出疑问......

自书遗嘱弊端种种,造成《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留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本案中争议不断,反复诉讼。如果许麟庐采用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会不会一定体现他的意愿呢?

首先肯定,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效力最高是指:即使公证遗嘱的时间早于比如自书遗嘱,在大陆的司法体系中,还是以公证遗嘱优先。即使这样,公证遗嘱还是有局限性,也讲其中4点。

  1,难以确定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行为公证,可以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2,公证手续繁杂,容易出现瑕疵

公证遗嘱需要:一是遗嘱人须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二是公证机关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三是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仅其中财产证明一项,即需要证明为遗嘱人所有,还需要无他人所有,耗时费力。而一旦证明部分出现瑕疵,将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3,将身后的矛盾在生前激化

公证遗嘱相当于把全部资产浮出水面,这是很多遗嘱人不愿意看到的。这个过程中财产有可能被调查。而对财产规模和财产分配的提前公开,有时候适得其反,只是把遗嘱人身后的矛盾在生前激化了。

  4,公证遗嘱之后的遗嘱继承还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遗嘱继承人有义务通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也必须首先向其利害关系人(即其他法定继承人)了解核实上述情况,以便确认其遗嘱的效力。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公开,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都会难以接受。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况时,他们一般都不予配合,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使遗嘱继承无法继续。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从公证遗嘱的4个局限性看到,《齐白石弟子许麟庐留21亿遗产,遗嘱被指伪造》本案中,许麟庐没有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虽然惋惜也可以理解。同时也要看到,即使许麟庐选用了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也有可能依旧出现争端,甚至诉至公堂。

综合思考,本案可以清晰的传达:遗嘱的确是财富传承中最基础的方式之一,但是财富传承只靠遗嘱不行!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也要寻找其他的财富传承方式组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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