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湾首例!电动车入户充电,依法行拘!这些法律法规你要知道→
近日,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消防救援所在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下,首次依执法权下放条款,对里水村某出租屋过失引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依法立案并移送禅城区公安分局同济派出所,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房东在落实监管责任的情况还在调查中,下一步将对房东的失责行为依法追责。
日前,石湾里水村一出租屋发生火灾,一名租户因火情原因被困于家中,消防员排除隐患后把租客从家中救出。而后,经火灾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等方式,石湾消防救援所发现租户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出租屋内充电,电池短路过失引发火灾事故。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拘留,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0月,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石湾镇街道签订执法委托协议书,标志着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部分行政职权委托至石湾镇街道,切实解决基层消防力量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重点对自建房、出租屋、住宅小区、“三小”场所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管理上的执法难点问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抓手,全面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
从本次火灾案例可以看出,电动车引发火灾的特别危害表现在两点,即火场温度和毒烟。实验数据显示,在电动车着火的30秒左右,有毒气体覆盖整个房间;3分钟左右,火温能迅速高达千度,由此可见其危害较大。
做好电动车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减少亡人火灾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一步,石湾消防救援所将对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各出租屋按要求配置出租屋消防“八件套”,同时对出租屋主、二房东监管不力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有相关规定: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场所产权人、管理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出租屋消防“八件套”: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卷盘、逃生指示标识、逃生窗、逃生绳(缓降器)、应急照明灯、独立烟感报警器。
供稿|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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