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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律师水平不行,还是法官水平不行?

王有理 中式说法 Today

昨天,海口中院的一起涉黑案庭审中,两名律师因反对批量质证、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被审判长强势赶出法庭,因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片段转眼就在律师圈里刷了屏。


律师被赶出法庭


又一个律师被赶出法庭


律师要求一证一质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从庭审视频中可以看出,两位律师当庭对证据提出异议,依据最高法的规定,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即一证一质。


然而审判长的解释就有点儿搞笑了,在视频中,审判长对于为何不允许一证一质的解释如下:“我们以前审理的多个涉黑案件中,都是这么质证的,没有一个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是以前的辩护人水平没你们高吗?还是你们自认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还是你们根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没有进行准备。你们不反思一下自己的业务水平、对委托人的负责态度,反而屡次来对抗法庭,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


审判长对为何不允许一证一质的解释


这段话,显然是审判长情绪激动之后的反思,可谓肺腑之言。但其中的逻辑,却令人不敢恭维。


两位被赶出法庭的律师要求一证一质,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完全合法合理合情,不能因为之前该法官审过的涉黑案中的辩护律师没有提过,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后来的所有案件中所有的律师都不能提,这不成了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随意立法造法吗?更可怕的是,这种据以随意立法造法的经验还是错误的。说句不好听的,不能因为之前遇到的律师敷衍了事,就剥夺后来的律师认真辩护的权利,这种公然违背最高院红头文件的做法,显然与依法审判的精神背道而驰。


至于说,要求一证一质是对证据材料不熟悉,是对委托人不负责,这种结论就更荒唐了。根据笔者的庭审辩护经验,凡是要求一证一质的律师,都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逐一下过苦功的,正因为需要对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驳斥,所以才需要一证一质。如果说笼统质证只需要发表三百字质证意见的话,那么一证一质就需要用三万字来条分缕析地详细分解反驳,哪种形式更熟悉证据材料?哪种形式对委托人更加负责?这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


最后,如果依法辩护是对抗法庭、干扰审判秩序的话,我想,这个法庭已经不需要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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