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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大学生被女网友骗传销殴打致死 痛失爱子家属索赔71万

2017-05-18 法邦网 反传防骗咨询救助平台



导读:去年7月,22岁的小军(化名)刚从某重点大学毕业,被一名女网友骗到合肥拘禁在一传销组织内。接下来几天,因为不听话,小军遭多人殴打体罚,最终年纪轻轻的他永远离开了人世。昨日,欺骗、拘禁、殴打小军的七名90后被告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大学生被女网友骗传销殴打致死


小军是河北人,去年7月份从一重点大学毕业后,离开家去见一名女网友。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家。家人曾经电话询问过小军,收到的回复是:“别问了,我没事。”而之后,小军就处于失联状态。原来,小军去见的这名网友,其实是一传销组织的成员程某。当年7月12日,程某将小军骗到合肥一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内人员较多。从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张某、芦某某、师某某等7人加入该名为黄氏顺心的传销组织,他们均是90后,来自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该传销组织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租用了多间房充当活动场所。小军被骗来后,该窝点负责人张某安排芦某某等4人看管,并给其讲课洗脑,随后小军一直被强行拘禁在该窝点内。因小军始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张某等5人对小军实施了殴打。同年7月15日早晨,被殴打后的小军出现异常,神智不清。随后传销组织人员将小军背到楼下。在传销人员背着流血的小军到小区门口时,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一名开车路过此处的某医院医生对小军进行了及时心肺复苏急救,但遗憾的是小军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小军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5名传销成员被控故意杀人家属索赔


检方认为,张某等5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5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等2名女子将小军带至传销窝点交给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者家人提出7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


昨日在庭审现场,张某等5人均承认他们打了小军,但都表示自己打得不重。庭审中,有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当时也是被其他人骗进传销组织,遭遇拘禁。昨日,小军的父母均来到庭审现场,要求从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外,提出了共7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此案未当庭宣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而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 文件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解释了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内涵。但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则法院不予禁止。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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