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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郭旨龙|从公民身份到信息身份:隐私功能的理论重述与制度安排
摘 要
跳出特定国家的特定阶段,在更绵长的法律文明场景中研究隐私的内涵与嵌入其中的主体身份,可以理解隐私的复杂结构和功能寓意。隐私非私。国家、社区通过隐私观念和制度来塑造成员身份,而个人通过隐私来形成自我的观念与身份。隐私的范围与内容的拓展允许并激发人们发展其成员身份平等、正义和自主的内涵。作为把主体身份的基本信念予以制度化的一个手段和载体,隐私随着信息技术与管控制度的变化而发展。数字化信息时代的隐私功能从公民身份发展到信息身份。这种新的隐私内涵与功能面临着传统的和新型的“利维坦”的双层威胁,应当探讨在信息环境下维护信息隐私及其身份功能的原则性框架,即技术控制的双向并进性质。该性质决定了应从技术规制的角度平衡和协调信息隐私格局中的各方权能。
关键词:隐私功能;公民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技术;双向控制
结 语
近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强调用个体权利和自由来定义公民身份。这意味着,公民身份的概念具有关注自由的本质,这种自由可以被阐释为个人发展自我天赋并在社会背景下实现自我的积极能力。隐私的范围和程度体现和承载了其主体的共同体身份。作为把关于共同体身份的基本信念予以制度化的一个手段和载体,隐私文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早期社会,通过限制公民进入公共领域、限制公民履行义务和责任以及服务共同体,隐私观念和制度限制了个人身份的完整性。在近现代社会,隐私制度在自由价值、平等理念的影响下,逐步重视公民个体的充分自主发展,其本质特征体现为不受其他人和国家对公民个体私人空间的不当干涉和压迫,这助力了公民身份的不断完整化。援用隐私的庇护就是在声明,一个体面、民主的社会应该为其成员提供寻求认可和探求身份的恰当范围。而在当前数字化信息时代。个体成为了信息主体。信息隐私的本质要求是,信息主体不受其他个体和组织对其信息形象进行强行的或巧妙的定义。其他个体和组织不限于本国的政治性和商业性组织,还包括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个体与组织,个体的信息身份超越了单一共同体的管辖地界。信息隐私不再仅仅体现人们对一个传统政治单位或共同体认同的需求,而且越来越迫切地体现为,人类作为一个共同体在身份自治性和社会互动性上具有同一的构想前提。这种演变促使我们不断研究“数字地球村”这一新型社会共同体中成员身份的内容、范围与维系。隐私此时是一个在身份功能下的框架性权利,类似于基本法和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而不是民法上的某项特定的具体人格权,更不是刑法上重点保护的一项信息自决权。社会的发展演化出了新型公法权利,具有跨越法律部门、融合公法与私法等特点,在理论上应当先确定其权利基础,再通过部门法进行衔接,建立双向相容的保护机制。
认识到法律概念在真实社会中的复杂性,是达成法律理念与社会实践之平衡的前提条件。近现代国外社会中关于隐私和公民身份功能的理念与实践虽然与我国有所不同,但在当代全球化的信息社会中,信息隐私阶段的信息身份功能面临着传统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互嵌入、交叉融合的双层社会的威胁,需要达到信息技术既增强控制又抵御控制的双向平衡。各国信息法理念与实践都面临着类似挑战。由此,对于导言中提出的问题,即在当代的数字信息环境中,一个法域是只保护本法域中公民的个人信息还是统一保护“数字地球村”中所有个体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上如何一体设计、在司法中如何协调操作,我们应当且能够进行更具全球视野的法理探讨,探寻更有信息文明生命力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