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
百问百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
Q:1、什么项目需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Q: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是什么?
A:见下图。
图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流程图
Q:3、企业何时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期限一般多久?
A: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即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需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例如2019年5月1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需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最迟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Q: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以分期进行吗?
A: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Q: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都是企业自主验收吗?
A:企业对水、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
Q:6、企业是否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自行开展自行监测活动?
A: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同样,具备监测资质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监测活动,也可以委托其他有CMA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
Q:7、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需如何技术审查?
A: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组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人数自定。
Q:8、验收通过之后需要做什么?
A:验收通过后需对验收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Q:9、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Q:10、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生产使用的有何处罚?
A: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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