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挥舞道德大棒的,不会是什么好人
今天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某律师提出的所谓“劣迹艺人”的界定问题。
这名不知道来自哪里的律师对这种认定提到了两个标准:法律标准、道德标准(细化为“四德”)。
我完全同意他提到的“法律标准”这一条。在法制社会,法律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不止是艺人,其他行业的任何人若违犯了法律(前提是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法律),都属于有劣迹。这一点没有问题。
他提到的另一条标准——所谓“四德”,我就不同意了。
刚刚提到了,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即当人们的行为出现冲突的时候,要由法律来裁定谁的行为合乎正义。
法律不应该在定纷止争之外,为所有人制定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自由的社会,每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在尊重他人同等的合法、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各自追求自己的目标。在人们出现此纠纷时,才需要法律来处理。其他时候,法律不应该干涉人们的追求。
在法律之外,胡乱挥舞道德的大棒,是十分危险的。在古代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清,道德大棒经常成为滥杀无辜的借口。
比如,曹操用“不孝”的罪名杀了孔融。但是,他自己屠城、滥杀无辜。就算孔融的罪名成立,他的罪恶也大于孔融千万倍。何况孔融的罪名本来就是捏造的。吕巽迷奸了自己的弟妻,反过来诬告自己的弟弟吕安“不孝”。在司马氏的荼毒之下,吕安和嵇康一起遇害。
宋代以后的中国,“理”成了法之外对人们的又一重束缚。清代思想家戴震(1724—1777年)曾说:“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今天的道德家们呼唤“道德”,跟古代人在法之外呼唤“理”差不多。
他们口中的“道德”跟古人的“理”有一个相同点:这种要求是单方面的,只能是有权者要求无权者、地位高的人要求地位低的人,而无权者不可能要求有权者、地位低的人不可能要求地位高的人。
唐太宗李世民杀了哥哥、弟弟,谁敢说他没有道德?雍正帝也荼毒了自己的几个兄弟,你敢说他没有道德吗?反过来,他可以说你没道德。比如,在处置完权臣年羹尧以后,他就羞辱了曾经赠诗给年羹尧的钱名世,亲自书写“名教罪人”挂在钱名世的家门前,这对科举出身、信奉儒家伦理的人来说是致命的羞辱;还命三百八十五位文臣写诗文声讨钱名世的“劣迹罪行”,让钱名世自己出钱刊刻。
可是,他偏偏忘了他自己在宠信年羹尧时说了多少肉麻的话:“朕不为出色的皇帝,不能酬赏尔之待朕。”“朕亦甚想你……”当然,雍正帝的想法是:我可以说,你钱名世不能说呀。
我个人对演艺圈不感兴趣,也不是任何演员的拥趸。但是,要求演艺圈的人成为社会的“道德标杆”,这丝毫不现实,而且没有任何意义。
说了这么多,我并不是主张:在法律之外人们就不应该有任何约束了。我完全同意道德的必要性。
但是,道德更多属于自律,也就是人们用来要求自己的。而不是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强求别人。
比如,有的人喜欢抽烟,但厌恶喝酒,于是就要求法律禁止人们喝酒;另一些人则喜欢喝酒,不喜欢抽烟,于是就要求法律禁止人们抽烟。虽然抽烟、喝酒过度都不好,但是这属于个人控制的范围。法律规定人们不能酒后开车是有道理的,因为这可能给别人造成伤害,但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喝酒。
其他的许多行为,也是类似的。比如两性关系,这属于涉事双方的事情,跟外人无关。
对于不符合自己道德标准的人,你可以选择抵制。比如,如果你是开店的,可以不和他做生意;如果你是老板,可以不雇佣这样的员工;如果你是员工,可以不选择这样的老板;不论男女,都可以不选择这样的配偶。
属于道德领域的事务,最好由人们自发处理,而不是诉诸法律强制。道德的大棒可以随时举起的时候,就是发生更多灾难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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