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号)

关注建筑最新政策,获取各地最新建筑政策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设备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输入输出设备



打印设备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显示设备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计算机软件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办公设备(A0202)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 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销毁设备



16

碎纸机

A02021101


车辆(A0203)

17

乘用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机械设备(A0205)

19

电梯

A02051228


电气设备(A0206)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1

空调机

A0206180203


其他货物

22

家具用具

A06


23

复印纸

A090101


服务

24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25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26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7

印刷服务

C081401


28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29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0

云计算服务

C99999


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区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区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区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关于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三)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就业企业等政策。采购人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网络设备。

(五)特殊采购规定。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天然气、热力和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艺术品收集、馆藏品征集、房屋租赁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六)关于适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许调高不得降低。各地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点击下方卡片关注公众号

可获取更多各省市建筑政策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建筑最新政策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