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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复or简洁,资深律师教你用五“说”笑对法律文书写作 | 能量星

2017-08-23 登录▶ 熊猫法律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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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当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当年成吉思汗出征西域,金国实力强大,主动下书约战。虽然实力悬殊,但成吉思汗依然豪气干云,回书应战。

 

书记官起草的第一封回书,写了啰嗦一大通,结果被成吉思汗踢了个跟斗,骂道:“你跟谁写信?跟这狗王用得着这么啰嗦?”成吉思汗看着帐外精骑出了一会神,低沉着声音道:“只要六个字:你要战,便作战!”诸将得悉,都觉意气奋扬,士气为之一振。


其后,成吉思汗意欲邀请邱处机等名士,前来商谈治国良策。书记官这次学了乖,仿照成吉思汗先前的语气,写成:“朕有事,便即来!”结果又挨了一顿鞭子。成吉思汗骂道:“我跟狗王这生说,对有道之士也是这生说么?要写长的,写得谦恭有礼。”

 

于是,书记官洋洋洒洒,写就长长一篇,最后一段如此写道:“谨邀先生暂屈仙步,不以沙漠悠远为念,或以忧民当世之务,或以恤朕保身之术。朕亲侍仙座,钦惟先生将咳垂之余,但授一言,斯可矣”。

 

法律文书需要严密,所以有时候表现出繁复的气象,但并不等同于啰嗦。在律师界有这样一种庸俗化的观点,就是为了表示法律意见的严谨和详尽,可以将所有援引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连全称、颁布部门等信息统统写下来,文书显得繁复无比,自然就有理由多收律师费。其实,如此说法实在不值一驳。要知道,客户关心的不是你的意见书有多厚,而是你的分析和结论是否精辟和富有实效。不过,因为该等观点在律师界流传甚广,因此在这里有必要详解一番。


不是说不能繁复,而是不等于简单重复,正确的写法,应该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和不同途径展开,使得整个文书呈现出重檐叠瓦,门户森严的气象。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形容,就是“正说、反说、侧说、反复说、一起说”,见下例:

 

我有个客户,某次要求我们对于合同原文当中“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的这一句话进行细化,加强保护。考虑到我们的客户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我们采取了非常苛刻的写法,具体如下:

 

正说


即明确禁止对方的公司、个人、关联公司、权利义务继承主体,向我方提出索赔;禁止对方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索赔;禁止索赔的范围包括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表面的,潜在的,直接的,间接的所有损失。

 

反说


即告知对方,如果违约提出索赔,对方需要赔偿我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以及因此支付的一切费用,计算范围就是上面的那一大串。即使生效司法文书裁决对方拥有这个权利,对方也无条件声明予以放弃。

 

侧说


即要求对方在多个条款当中作出声明和承诺,保证自己承担上述义务。


反复说


即在本案的合同、声明函、备忘录和关联文件当中,要求对方反复做出声明和保证。


一起说


即要求与对方、对方的股东、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对方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对方的担保人等相关的法律主体,一起共同陈述并承担连带责任。

 

文书何时该当繁复,何时必须简洁,视乎目标和场合不同,灵活而定。

 

例如同为违约责任条款,为什么有时候写十页八页都嫌少,有时候则一句话都嫌多?如上例,因为客户强调全过程、全方位防范风险,又处于优势地位,我们写作风格自然可以繁复;

 

如果是客户与他的上下级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合同仅为证明双方交易关系存在,完善财务资料之用,违约条款自然应该无比简洁,“违约责任依法而定”8个字即可,再多一个字都属多余。

 

繁复或简洁,都会存在歧义,不过繁复所导致的问题往往更多。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就说过,“书面的法律如果太短促,会因为歧义或词语太简短而模糊,但是如果太冗长,那么出于同样的原因,反而更加模糊”。因为文字越多,信息量越大,从而造成理解越加困难。

 

所以,简洁的表达往往比繁复更有力量,正如苹果公司前CEO乔布斯所说,“简单比复杂更难:你必须费尽心思,让你的思想更单纯,让你的产品更简单。但是这么做最后很有价值,因为你一旦实现了目标,就可以撼动大山”。


以我长期从事非诉法律事务的经验为例,我们的大部分时间不是花在如何将文件写得更长,而是千方百计地在不失本意的前提下,将文件写的尽量简短些。



作者丨熊猫校长

简介丨投身律师行业20余年,久经“法”场;愿给新人分享更多的从业心得、专业干货、实务技能。

编辑丨熊猫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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