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系列文章【6】:律师要看清 四个“脸色”,搞清自己的“货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能量星
这是熊猫能量星的第 49 篇文章
原文标题:《刘桂明:致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
青年法律人小文: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来自芝加哥的来信。很巧,你离开北京那天是伦敦奥运会开幕的日子,而今天我收到你来信的时间竟然正好是四年前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时间。
这只是一个巧合,另外还有一个巧合,那就是今天正好是向我约稿的《律师文摘》最后截稿的日子。于是,我就开始以给你回信的方式起草“致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因为这也是你个人在信中所表达的希望。
作为我的校友,也作为一名华东政法大学刚刚走出校园的本科毕业生,更作为一个即将走上社会的青年法律人,你或许会常常碰到一个这样的问题:“我为什么要学习法律?”我想,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又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正如你自己在信中所说:“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探讨,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它教会了我们如何做一个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不仅仅是生硬的法条,它是一个具有逻辑思维的人的必经课程。法律,不仅仅是四年的本科课程,它使人学会了严谨的思维方式。学习法律,你会终生收益。”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其实,这对我们青年法律人来说,既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认清的结果。其间,每个人可能都经历了一个从不知道到知道的阶段。对此,有人曾经就大学生所经历的过程作了这样形象的总结:大一时,我们不知道自己不知道,形容自己不知天高地厚,对自己没有充分的认识;大二时,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比喻自己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对自己已经有所了解,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与缺失;大三时,我们不知道自己知道,是指自己经过刻苦学习,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但自己感觉还不够自信;大四时,我们知道自己都知道,即指自己已经全面了解了自己的实力、明确了自己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与目标。
今天,经过了四年大学生活的你,不知你对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了解多少、明白多深、发现多大。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也不仅仅是一种常识,更不仅仅是一种见识,而是一种为正义而追求的共识、为权利而斗争的胆识、为法治而努力的意识;我们已经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也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更不仅仅是一种策略,而是一种人人遵守的契约、个个相守的程序、家家共守的规则;我们已经发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些条文,也不仅仅是一部法规,更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理念、发扬光大的精神、源远流长的文化。
但是,为什么无论是寒窗苦读的青年学子还是刚刚叩响法律之门的青年法律人,面对职业选择时,面对市场机会时,都自然而然地遇到了迷茫、困惑乃至忧虑呢?走出校门,许多人都在思考自己究竟应该选择什么职业?去当法官或检察官?去当公务员或走仕途?继续“考研”苦读?通过“司考”从事律师?
我感觉你同样也面临这些困惑和忧虑,而且你还将这些困惑与忧虑都已经带到美利坚合众国去了。事实上,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青年这个人生阶段,都要面对青春的困惑与迷惑。
青年,意味着激情,意味着梦想,更意味着责任和使命。同样,青年,也意味着缺憾,意味着不足,更意味着迷惑和忧虑。面对激情,我们需要理性;面对梦想,我们需要实干;面对责任和使命,我们需要努力与实力;面对缺憾,我们需要弥补;面对不足,我们需要改进;面对迷惑和忧虑,我们需要清醒和明晰。
所谓清醒与明晰,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定位与作为。
美国时任国务卿鲍威尔曾经告诫自己的上司——布什总统:“你要当一个好总统,就一定要看清选民的脸色,搞清自己的货色,然后演好自己的角色。”
在我看来,做律师与当总统有异曲同工之妙。当然,有人说,能做好律师的人一定能当好总统,但能当总统的人未必都能做律师。
你曾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也曾表示有志于投身律师行业,但又总是疑惑自己何时从青年律师成为大牌律师?怎样才能成为成功律师?
常言说:“出门看天色,进门看脸色。”所以,不管是青年学子还是青年律师,同样需要在看清“天色”的前提下,看清社会的“脸色”、市场的“脸色”、客户的“脸色”。所谓“脸色”,就是一种需要、一种商机、一种方向。了解了市场的需要和商机之后,就要搞清自己的“货色”,也就是搞清自己的本领、能力、特长乃至不足。概言之,就是搞清自己的定位。一个能够清醒认识自己的人,必定是一个有作为的人。而有作为的人,往往都是能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的人。所谓“角色”,就是清楚自己想做什么、要做什么、能做什么、可做什么、应做什么、不做什么。
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之长子罗伯特·托德·林肯曾因为他父亲的崇高威望,更因为他本人在法律界的聪明与才干,被共和党5次准备提名他为总统候选人。但每一次提名时,他都拒绝了。他说:“一个人不应该放弃公共责任,但是一个人也不应该在自己不适合的情况下强撑责任。”因为,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知道自己不需要什么。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先生说:“当你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担任某种角色时,你同时也放弃了某些角色。作为一个教授,我不能透露学生的成绩,即使学生会恶毒地攻击我,并且我也知道在他们攻击背后的报复动机。我被我的角色所约束。”
这就是一个人从成长到成熟乃至成功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和树立的“角色责任”。
那么,律师的“角色责任”是什么呢?
我曾经将律师从业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或许对你有一些参考价值。这四个阶段是:
一是“当一个律师”;
二是“做一个律师”;
三是“像一个律师”;
四是“是一个律师”。
现在看来,这还只是律师从业的四种眼界。那么,做律师的境界又是如何划分呢?
大凡青年学子揣着毕业文凭、捧着资格证书,雄纠纠、气昂昂,满腔热血、满怀豪情地走进了律师队伍,这时往往还真有些不知天高地厚,以为当律师不过如此。如此而行,这种律师往往必然需要吃些亏,长点教训。
其实,这还只是万里长征刚刚走完了第一步,做律师才刚刚起步,做一个好律师才刚刚开始;进入第二境界,你会发现,人生并非如此,律师也非如此。这时,你会知道,浩瀚的法律人生刚刚展现在自己面前,漫长的律师生涯刚刚出现在自己面前。所以,自己愈加清醒地知道,自己知道的东西越多,也意味着不知道的世界越大。正如大圆圈与小圆圈之间的关系,圆圈内的表明自己知道,圆圈外的意味着自己还不知道。如此而来,自然,不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多;然而,感觉到自己不知道的东西越来越多,也就意味着自己对自己越来越信心不足甚至是没有信心,从而显得过于悲观,陷于自卑,甚至灰心丧气,乃至偃旗息鼓。其实,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就是坚持:当自己觉得坚持不下去的时候再坚持一下,当别人认为实在坚持不下去的时候你再坚持一下。于是,当自己已经有了提升,有了进步之后,才发现做一个好律师也不过如此,无非如此。
只要自己尽心遵守职业道德、专心服务客户、用心完善管理,就一定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一个优秀的律师、一个成功的律师;自然,作为一个成功律师,这时轻而易举就进入了第四个境界。为什么成功?原因就在于,他知道自己希望做什么,知道自己需要做什么,知道自己喜欢做什么,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当然,他也知道自己不能做什么,知道自己不该做什么,知道自己不必做什么,知道自己不需做什么……
不过,我还要提醒你,人生还会时常出现一些反复甚至怀疑的现象。这有些像过去禅宗曾表达过佛家的三种境界:第一境界是“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第二境界是“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第三境界是“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三句话之中的“见”与“山”、“水”属同本,但“只是”、“不是”、“还是”则是异象。尽管这三种境界的表达只是佛家语系,但对我们做人与做事乃至做学问,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我们看到,这个异象表明了“见”的不同阶段,也描摹了“知”的不同境界。诚如培根在《学术的进展》中所言:“假如一个人想从确定性开始,那么他就会以怀疑告终;但是,当他走进了怀疑的层层迷雾后,他必须找到一种确定性,才能从迷雾中走出来。”
对于这种先肯定、后怀疑、再确定的境界,清末文人王国维描写得更加形象。让我们所熟知的是他在《人间词话》中将做学问划分出的三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所谓“见”即为观察、目睹,看见。古人云:“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而所谓“知”就是分辨、了解、理解,就是发现、定位、到位。有知就有识,多知必成“智”。
对此,我的个人体会是,一个人一定首先要清楚自己喜欢做什么,然后一定要明白自己适合做什么,最后一定要确定自己应该做设么。如此而来,才能算是一种有担当、有思路、有前途的“角色责任”。
前几天,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来了几位新人,作为总编辑,我对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以“一二三四”的表述,对他们的未来人生之路提了几条建议:一是“保持一种情——激情”;二是“呵护两颗心——感恩之心、敬畏之心”;三是“修炼三种性——德行、悟性、韧性”;四是“养成四种力——学习力、执行力、适应力、合作力”。现在,我将其转送给你并与你共勉。看一看自己缺什么,想一想自己要什么,理一理自己会什么。最重要的是,通过这个“一二三四”问题,可以了解自己喜欢做什么、适合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尽管你已经毕业两年了,尽管你远在异国他乡,尽管你将来可能未必坚持做律师,但是,不管你将来做什么事、吃什么饭、走什么路,我保证这几条人生建议或许还能用得上、还能管点用。
最后,我就用此次伦敦奥运会上我国“首金”获得者易思玲所说,人生一定要为自己站在舞台中央而努力。所以,为了明天,今天该做什么努力;为了未来,此时该做什么准备,应该是每一位年轻人尤其是青年法律人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非常赞成你在来信中所表达的希望:“希望所有的年轻法律人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历程中发挥自己的能量,这正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能量。”
诚哉斯言!祝你在外学习一切顺利!盼你早日学成归来!愿你成为青年法律人的典范!
刘桂明于 2012年8月8日
作者丨刘桂明
来源丨 中法网司法考试
编辑丨熊猫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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