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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神一般的《情况说明》| 生活星
熊猫生活星的第 67 篇文章
作者 | 林志明 来源 | 蕴德刑辩 编辑 | 蔓越煤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各种各样的《情况说明》被当庭出示用作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说明材料在每个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但关于它们的定位与证明效力却一直飘忽不定,即使是法学大家恐怕也无法给它们准确定性,刑事辩护律师对它们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更加是极为不屑但却又基本上无可奈何。
结 语
笔者在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庭抗辩生涯中,经历了无数手写的、打印的、签名的、盖章的、有原件、有复印件的五花八门、形式各样的《情况说明》,有时盖章的还分单位内设部门盖章和单位的正式公章。
说它们是证据吧,好象又归不进刑诉法规定的那一种,更加不用说有什么严格的取证程序和形式要件;
说它们不是证据吧,它们又经常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不容置疑的证据效力,有时在控辩双方争执不下时甚至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在立法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从刑诉法层面作出明确规范之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用自己的细心和耐心,来努力化解这些《情况说明》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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